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申报材料告知单(学校举办者变更)_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1:27:5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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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告知单(2013.8.21修订版)

一、项目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变更审批(包括减少、增加、完全更换)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1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通知》(合劳社秘[2009]91号)等。

三、变更条件

举办者减少或完全更换的,变更后的举办者需对因举办者变更导致的办学投入空缺部分进行追加办学投入

举办者完全更换的,新举办者办学投入需按照现行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新设立审批的设置标准的要求予以投入

举办者增加或完全更换的,新举办者本人(指个人)或其代表(指社会组织)需要先成为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

四、变更材料:

1、举办者变更申请,原举办者签字(公民个人)或盖章并附举办者决策机构书面会议决议且全体成员签字(社会组织),加盖学校公章,1份;

2、《合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1份。

3、新举办者资格审查材料: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其法人资格证照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

(2)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提供其身份证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公安部门出具的政审材料原件1份。

4、新举办者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出资有效证明文件:

(1)若新举办者的办学投入为房产,需提供自有土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平面图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

(2)若新举办者的办学投入为设备,需提供自有教学设施、实训设备设施仪器配置等固定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清单、发票的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各1份。《资产评估报告》需由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

(3)若新举办者的办学投入为流动资金,需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流动资金《验资报告》原件(验后即返还)和复印件1份。

5、新举办者的办学投入用于办学的书面声明原件1份,新举办者签字;

6、变更后举办者有两方及两方以上的,需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原件1份。协议内容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7、修订的学校章程,为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名原件,1份。

8、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全体成员同意变更的书面会议决定,为全体成员签名的原件,1份。

9、学校已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验后即返还)

10、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验后即返还)。

11、学校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经办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政务新区办公楼14楼1408房间),电话:6353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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