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辽宁省教育厅直属机关)_辽宁省流动党员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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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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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上传:党支部 发表时间:2007-06-27 16:46:30 点击:2344 页面功能: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改进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保证流动党员自觉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流动党员是指大学毕业后在我厅直单位办理毕业生人事(或就业)代理,党组织关系在省教育厅直属机关党委的党员。

第三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建立健全、系统、科学、有效的教育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第四条 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凡在我厅直单位参加人事(或就业)代理的流动党员(以下简称流动党员),其组织关系由厅直机关党委转至人事(或就业)代理单位的党组织,所在党组织须指定专人负责接收与管理。

第五条 办理人事(或就业)代理的流动党员须本人持《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携带《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身份证、2张一寸免冠照片,在介绍信有效期内到人事(或就业)代理单位的党组织报到。

第六条 流动党员有相对固定工作(学习)地点,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所在工作(学习)单位已建立党组织,应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单位党组织;所在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所去单位所在地的党组织。

第三章 流动党员经常性教育

第七条 流动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要组织流动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制定学习计划,安排学习内容,以自学为主,定期组织学习研讨会或交流会。

第八条 组织流动党员有针对性地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技能,不断增强流动党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自主创业的能力。第九条 流动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要根据流动党员的特点,在每年“七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和党的重大战略部署时,开展形式多样的国情教育、形势教育等专题教育活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第十条 加强党组织与流动党员的联系,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经常沟通思想,分析流动党员的思想状况,增强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的有效性。

第四章 流动党员的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要根据流动党员人数和分布情况,按相近行业和相邻地域,采取独立组建、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设立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

第十二条 流动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应建立流动党员登记、考核制度。正式党员,应每半年上交一份思想及日常表现的情况汇报,每一年党组织要考核一次;预备党员,应每季度上交一份思想及日常表现的情况汇报,每半年向党组织当面汇报一次,对特殊原因不能向党组织当面汇报的党员,经批准后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汇报,党组织要及时将其书面材料和谈话记录归入档案,作为党员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流动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探索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新途径,通过网站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多渠道地了解党员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定期开展流动党员网上座谈会或交流会。第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参加人事(或就业)代理的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工作,组织他们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使他们不断提高对党的认识,积极靠近党组织。

第五章 预备党员转正

第十五条 流动党员中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要求转正的,要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参加人事(或就业)代理的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书”,并提供所在临时单位或社区表现情况的书面材料。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对其审查的党员大会。对确因来往不便的,经批准可通过网络或电话进行谈话,谈话人应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六条 流动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定期组织预备党员集体培训,坚持党章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为主,不断激发党员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

第十七条 流动党员中的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指定专人负责了解预备党员在考察期的表现情况,认真收集整理有关预备党员考察材料,并审查核实其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对具备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应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要上报厅直机关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厅直机关党委要加强对办理人事(或就业)代理党组织工作的指导,专人负责审核流动党员中预备党员在考察期的有关材料及所在党支部考察工作情况,及时召开党委会进行讨论审批。第十九条 流动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在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和教育考察材料,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须到参加人事(或就业)代理的党组织办理由中共中央组织部统一印制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前要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外出后应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流入地党组织,参加流入地党组织活动、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厅直机关党委加盖印章后,由基层党组织登记发放和年审。《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不得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它活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参加人事(或就业)代理的党组织报告,并申请补办。

第二十二条 《流动党员活动证》实行年审制,内容包括: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以及外出期间的工作表现和遵纪守法情况。年审的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和对预备党员考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不及时申办《流动党员活动证》,或不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送流入地党组织,或长期不与所在的党组织联系,或返回后不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提交审验的党员,其所在人事(或就业)代理党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厅直机关党委批准。

第二十四条 流动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应切实负起管理职责,按规定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将流动党员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及时向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切实保障党员权利的实行。

第七章 党费收缴

第二十五条 流动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流动党员党费标准为:就业并有稳定收的,平均每月收入在600元以下者,按1%交纳;600-800元者,按1.5%交纳,800元以上者,按2%交纳,对于无收入的,按每人每月2元交纳。

第二十六条 流动党员每半年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特殊情况可一年交纳一次;基层党组织要每季度向厅直机关党委上缴一次。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辽宁省教育厅直属机关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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