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细则_湖南省普通话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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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细则

(试

用)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严肃普通话水平测试纪律,保证测试信度,维护测试权威,促使测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第16号令《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和教语用司函„2003‟18号《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语委)对全省测试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语委办)是省语委的办事机构,对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培训测试工作规划、计划,对培训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测试中心)是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实施机构,在省语委办行政管理和国家测试中心业务指导下对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实施普通话培训测试,开展测试工作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各市州语委办负责本辖区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行业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对本辖区内普通话培训测试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州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在市州语委办领导和省测试中心业务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应试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建立并保存测试档案,负责本辖区内测试员的聘任、考核和培训。

各市州语委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县级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点。测试点负责所属应试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点设臵统一由省语委办审批。第三条

各高校语委办在省语委办的统一领导和省测试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校教师和学生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组织和管理本校学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各高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在校语委办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本校学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建立并保存测试档案,负责本校测试员的聘任、考核和培训。

第四条

普通话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省语委统一编号、打印并加盖“湖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专用章”钢印。普通话等级证书全国通用。

第五条

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各测试机构收费应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章 报 名 管 理

第六条

申请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个人,须持有效身份证到所属测试机构报名。集体报名由单位相关部门核准应试人员信息后到所属测试机构报名。

在湘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学生)申请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统一由省测试中心审定报名资格并经国家测试中心授权后实施测试。

第七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必须使用《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测试机构《系统》管理员应准确采集应试人相关信息,及时发放《准考证》。凡应试人信息采集有误的,须由测试站提交当事人相关材料,经省测试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八条

应试人再次申请测试应间隔三个月以上,并重新履行报名手续。

第三章

培 训 管 理

第九条 首次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应接受“测前培训”,使应试人熟悉测试内容和程序,了解测试要求和纪律。未达规定等级标准再次参测者,应接受“提高培训”。“提高培训”是针对应试人发音重点和难点的专项培训,其目的在于通过训练提高应试人的普通话水平。

培训教材必须统一使用省语委办审定的湖南普通话水平测试指导用书《普通话训练与测试》。严禁使用盗版教材。

第十条 “测前培训”和“提高培训”主讲教师必须由省级、国家级测试员担任。

第十一条 各测试机构应加强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课时和培训质量。

第四章

考 点 设 臵

第十二条

考点机构设臵

1、考点领导

每批次测试应设考点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测试站以上机构选派视导员或领队1人。考点主任、副主任分别由考点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视导员或领队由熟悉语言学理论,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学和测试经验的国家级测试员,或长期从事推普工作的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担任。

考点主任、副主任负责测试组织与管理,处理违纪违规事件。视导员或领队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各项测试业务工作。

2、考点下设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考点下设若干测试小组和相关工作组。每个测试小组设组长1名,由测试经验丰富的国家级测试员或省级骨干测试员担任,具体负责测试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考点设臵条件

1、考点应设在环境安静、便于管理的教学楼或办公楼;

2、考点应有满足需要且符合要求的考点办公室、候测试、测试室和领队、测试员休息室;

3、考点应供给应试人、测试员和工作人员饮用水。第十四条

考点布臵

1、每批次测试应在考场大门正上方悬挂“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单位)考点”的横幅。考点办公室、候测试、测试室应有醒目的标志牌。

2、考点必须设有宣传栏,栏内公布每个测试室的应试人名册,张贴测试须知、违纪处罚规定、测试室平面示意图、监督举报电话以及其他宣传内容。

3、考点测试区实行封闭管理。“点号台”设在出入口,将测试区和候测区隔离。

4、测试室应整洁宽敞,采光充足,有保证测试顺利进行的设施设备。相邻测试室应隔音。

第五章

试 卷 管 理

第十五条 测试机构应严格按照《湖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试卷管理与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试卷。

第十六条 测试试卷的管理与使用实行测试站长负责制,测试站应有专人负责试卷的保密和领用工作。

第六章 测 试 实 施

第十七条

测试机构实施测试需提前一周向省测试中心上报《测试申请表》。经省测试中心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测试。

第十八条

省测试中心、各测试站负责调配测试员。每测试小组一般安排2—3名测试员。

测试若需调用外站测试员,应通过其测试站或省测试中心有组织地调用。

第十九条

每测试小组日测试量以不超过45人为宜,其中上午场测试不超过24人,下午场测试不超过21人。如特殊情况需安排晚场测试,则应更换测试员,且每测试小组应试人不得超过20人。

第二十条 测试实施前应召开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的考务会议和测试员工作会议,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法规,明确工作要求,熟悉和统一评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测试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制度。考点视导员或领队、考点主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应佩戴相应胸牌上岗。测试员须佩带有姓名、照片和编号的胸牌(或测试站统一制作臵放于桌上的立式标牌)方能上岗。

无证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测试区。

第二十二条 应试人应提前半小时到达考场,在候测室做好测试准备。点号台工作人员按各测试小组考生测试顺序,核实应试人证件和身份,有序调度应试人进入测试室。

应试人不得携带通讯设备、培训教材及相关资料进入测试室。

测试不得随意更换顺序,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批准方可更换。

第二十三条 测试区域禁止喧哗,禁用室内外电铃、广播等发声设备。

第二十四条 测试室内限2名应试人,其中一人测试,另一人备测。测试室外应有1名应试人等候进入。

第二十五条 规范测试操作程序,严格按照如下要求实施测试:

1、查验证件。应试人抽取试卷前,测试组长须对其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认真查验,发现代考及时报告。

2、足时备考。应试人备考时间应不少于10分钟。

3、规范测试。测试开始时,应试人须报姓名、试卷号,然后逐项测试。测试员依据《湖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独立评定应试人的普通话水平,并统一使用签字笔在《测试评分草表》上进行记录。

测试必须全程录音(含应试人姓名、试卷编号),其中说话项应试人必须说满三分钟。测试录音应清晰响亮,便于复听。

4、规范评分。小组测试员间评分未跨等级,且评分误差在允许范围,则以平均分为应试人成绩(保留一位小数);评分出现跨等级或评分误差超出允许范围,需经复议后确认成绩;复议意见仍不一致,交视导员复听裁决。

《测试成绩登记表》需用签字笔填写,测试成绩登记应准确无误,工整清洁。

5、及时总结。测试工作结束时,视导员或领队和测试小组组长负责填写《湖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考点情况登记表》和《湖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情况登记表》,并及时进行工作小结。

第二十六条

测试员工作要求:

1、态度亲切和蔼,举止端庄严谨,着装整洁得体。

2、准确把握测试标准,严格遵守“教考分离”和“申请回避”制度,切实做到测评公正。

3、挂牌上岗,规范执行测试操作程序,确保测评过程无疏漏。

4、工作认真,各项表格填写规范工整无差错。如有成绩涂改,小组测试员必须同时签名,否则成绩无效。

5、未经复审,不得提前公开或泄露测试成绩。

6、禁止出现测试员单人测试现象。

7、杜绝漏登和错登应试人测试成绩事件发生。

第七章

质 量 监 控

第二十七条

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根据各测试站(点)的测试计划和《系统》显示的测试工作状态,不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巡视,主要视查考场设臵、测试流程、测试员和工作人员操作规范等。

第二十八条

测试严格实行三级复审制。测试机构须对每批次测试成绩进行复审。其中一级乙等及其以上成绩由测试站初审后提交省测试中心复审。二级甲等及其以下成绩,应按200人以下二十分之一,200人以上三十分之一的比例由测试站进行复审。省测试中心对测试站复审情况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条

省测试中心在复审和抽查中,发现有违纪违规事件,或二级及其以下测试成绩合格率低于95%,或录音完全听不清楚,甚至不录音的,将视情况对测试站或相关测试员予以处理。

复审结果将作为对各测试机构和测试员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 验 印 办 证

第三十条

测试机构在每批次测试结束后,应及时完成成绩录入和复审上报工作。

省测试中心收到测试机构寄送的批次《测试成绩登记表》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认定和证书打印盖章工作。测试机构应在上报成绩7个工作日后办理领证相关手续。

测试机构办证时应交验测试员评分草表(含复审评分草表)。

第三十一条

凡证书打印有误,统一由测试机构到省测试中心办理更正手续。

第三十二条

补办普通话等级证书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原测试机构留存的测试成绩验审表复印件(须加盖测试机构公章),向省测试中心申请补发。

第九章

资 料 归 档

第三十三条

每批次的测试资料应及时分类归档并妥善保管。测试档案主要有以下三类:

1、文字资料档案。包括测试计划、测试安排、测试员评分草表、考场情况登记表、测试员工作考核情况等。

2、测试成绩档案。每批次经省测试中心审核验印并盖章的测试成绩表。

3、测试录音档案。每批次应试人的测试数码录音。第三十四条

测试机构应按年度分批次建立测试档案。测试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章

违 纪 处 罚

第三十五条

测试机构违纪处罚规定

测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及下年测试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测试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测试组织管理不严,秩序混乱;把关不严,造成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良后果;

2、违反试卷管理规定,造成试卷泄密或丢失;

3、测试资料档案管理混乱,相关档案不齐全;

4、日测试量超过规定标准;

5、测试员管理松散,未开展测试员年度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测试员违纪处罚规定

1、测试员有下列情之一者,按违纪处理:(1)不服从测试安排;(2)违反申请回避制度;(3)查验证件不严,造成代考;

(4)一人单独测试或随意压缩说话时间;(5)测试中接打电话或做与测试无关的事情;(6)测试室内超过3位应试人或发现违纪舞弊情况不及时报告;

(7)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作风不严谨,造成工作失误和差错;

测试员违纪予以批评教育,屡有违反给予停测半年至一年处理。

2、测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1)外泄测试成绩和测试员分组情况;(2)私自组织测试;(3)擅自改动测试成绩;

(4)不坚持评分标准,打“人情分”、“同情分”。以上情况一经查实,给予测试员停测半年至两年处理并通报全体测试员。屡有舞弊或舞弊情节严重者,取消测试员资格,并通知单位予以行政处分。

3、合伙舞弊、索贿受贿、触犯刑法的,取消测试员资格,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予以停测处理须报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备案;取消测试员资格须经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批准。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纪处罚规定

测试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即撤换,并予以三年内不得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处理。

1、在测试中为应试人提供舞弊方便或向测试员施加提等加分压力;

2、在成绩录入中擅自改动测试成绩;

3、玩忽职守,不认真核验应试人证件,造成冒名顶替、请人代测事件。

4、索贿受贿,有影响测试工作声誉现象。第三十八条

应试人违纪处罚规定

1、应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违纪处理。(1)故意拖延时间;

(2)未经允许中途离开测试室;(3)向测试员打听测试结果;(4)测试结束后仍在测试区逗留;

(5)扰乱测试秩序;威胁工作人员或测试人员安全,公然侮辱、毁谤、诬陷工作人员或测试员。

应试人员违纪以口头批评教育的方式处理;违纪后拒不认错者取消本次测试资格和测试成绩,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交考点保卫人员严肃处理。

2、应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1)夹带资料进入测试室或询问测试题答案;(2)在试卷上做标记;(3)请人代测。

舞弊者取消其测试资格,已测成绩无效。发现请人或替人代测,由测试机构通知其所在单位,并予以通报;请人代测者及替人参测者一年内不得参加测试。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此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本细则不一致者,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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