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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6月
目录
序 言.........................................................1 笫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学院的权利和义务.......................................2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3 第四章 教职员工...............................................8 第五章 学生和校友............................................10 第六章 经费 资产和后勤.......................................12 第七章 外部关系..............................................13 第八章 学院标识..............................................14 第九章 附则..................................................14
序 言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50年9月,前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工程学院财务材料系。1984年1月并入铁道部,同年6月,改为石家庄铁道学院中专部;1993年1月改建为石家庄铁路工程学校,1994年1月起独立办学,隶属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2000年7月改建升格为石家庄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9月更为现名,2005年8月移交河北省人民政府管理。2007年10月被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2010年7月以“优秀”成绩通过项目验收。
学院秉承“艰苦奋斗、志在四方”的铁道兵精神,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立足河北,面向行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笫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章程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院英文全称:Shijiazhuang Institute of Railway Technology(英文缩写SIRT)。
学院网址:http://www.daodoc.com;官方微信:sirt1950。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四水厂路18号;英文译为:18 Sishuichang Road,Shijiazhuang,Hebei。邮政编码(Postcode):050041。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为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举办者为河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主
要职能。
第六条 学院是事业单位独立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学院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院积极开展国际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拓展国际化合作。
第九条 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校企合作之路,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职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国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条 学院校训:技艺 科学 真理。
办学宗旨:面向地方,服务河北;面向行业,服务铁路。办学精神:自强不息、追求卓越。
育人理念: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人人成才。
第二章 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法律和学院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专业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五)依法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评聘各岗位人员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补贴分配。
(七)依法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第十二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或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七)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
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科级及以上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各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依法履职开展工作。
学院党的委员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学院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教学与科研工作中有关学术审议、学术评价、学术咨询和学术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学术委员会遵照《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学院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院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议机构,旨在促进学院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院办学资金,为学院非行政常设机构。董事会遵照《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董事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简称“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工会权利,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团委有关规定开展活动,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的代表学生利益的全院性学生群众组织,是学院党政联系广大学生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学院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遵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照科学、规范、合理、高效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内设机构由党政群团管理机构、教学系(部)、直属机构、后勤服务及其他组成,实行单位(部门)领导负责制。学院内设机构经院党委会研究后,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设立机关、教学系(部)、直属机构、后勤服务和退休职工党组织,经院党委研究后报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系(部)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在学院领导下,统筹本单位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系(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负责领导系(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对系(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完成学院和本系(部)的各项任务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十八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系(部)主任对系(部)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党总支书记对本单位党总支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三十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活动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应忠诚于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应自觉维护学院利益和声誉。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8
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执行学院教学计划,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为人师表。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主体岗位。教师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级别;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等级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为教职工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工资提供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渠道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章 学生和校友
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人身和物质财产依法获得保护,获得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基本条件保障。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转专业,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跨专业、系(部)选修课程。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困难补助金。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后勤服务、校园安全、校园文化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八)按照规定和程序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尊严。
(二)维护学院的稳定、团结和利益。
(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大学生行为规范。
(四)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尊严、安全、隐私及财产,承担因自己的过错、失误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责任、损失。
(五)完成教学计划内的学习任务;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引导学生培养健全人格,提高综合素质,增强职业 11
能力。
第四十四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机制,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帮助。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为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校友交流平台,组织校友活动,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经费 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负担、其他多种渠道补充的经费筹措机制,并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努力做到办学经费稳步增长。学院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一条 学院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推行全过程绩效预算管理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和财务决算及分析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建立资金使用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十四条 学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12
资产管理体制,对学院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合理配置资源,保障资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学院名称、声誉和拥有的知识产权等。
第五十七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后勤工作社会化改革,为学院师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八条 学院积极与行业、企业以及相关科研院所开展合作交流,建立、完善产学研协同育人机制。依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活动,积极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国际化。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条 学院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开展与省内外兄弟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机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尤其重视开展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提供社会服务,争取社会广泛支持。
第六十一条 学院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指导作用,通过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校友平台等途径与企业(用人单位)建立合作关系。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主动协调企业完成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学计划。同时,鼓励企业为学院提供校外实习场地、兼职教师,与学院共建“双师型”专任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共建“双师结构”教师队伍;为学生提供顶岗实习岗位并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企合作的实际情况,在学院设立企业奖学金、助学金,在学院设立基金,向学院捐赠仪器设备等。
第六十三条 学院积极发挥社区文化中心、教育中心的作用,探索研究并逐步举办面向社区的各种形式短期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类课程。建立学院与社区的联动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四条 学院徽志为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图案是蓝色的地球抽象,衬托着红色的、艺术化的高速列车形状表示的学院英文简称“SIRT”,内环上方为校名“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下方“1950”字样代表学院建校时间。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校旗为浅蓝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中央印有学院徽志。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校歌是《铁道兵志在四方》(代校歌)。第六十七条 学院校庆日为9月20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通过,由院长签发,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生效。
第七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及其举办者可提出对本章程的修订:
(一)学院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办学宗旨发生变化。
(三)学院教育经费投入主渠道的性质发生变化。
(四)本章程已明显滞后学院发展。
(五)学院党委会认为需要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或学院各机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