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控工程系党总支关于流动学生党员的管理办法_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1:26:0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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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控 工 程 系 党 总 支

关 于 流 动 学 生 党 员 的 管 理 办 法

数控工程系党总支关于流动学生党员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数控工程系党总支流动学生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流动学生党员管理制度,使数控工程系党总支流动学生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流动党员,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员关系仍在我系,但因毕业生党员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组织关系尚在数控工程系党总支的原因而流出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学生党员管理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条块结合,双向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等原则,按照“流动有序、异地有家、管理有章、永葆先进”的要求,从而有利于党员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向流动学生党员进行宣传,加强教育,主动关心、提醒流动学生党员,让他们了解、熟悉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二章 流动学生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第五条

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至1年,有固定地点的,应持数控工程系党总支各个党支部开出的党员证明信,到所在地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间在1年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相应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凡未转出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并按期交纳党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党支部报告,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党支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支部查验。

第六条

党员流动期间,凡因实习或就业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有关单位党组织不接收等原因,造成党员隶属关系不能明确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流入地的党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党员应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请求解决组织关系隶属问题,并按要求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积极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或与流出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由流出单位党组织出面协调解决。流动党员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应主动向流入地党组织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党员身份。故意隐瞒党员身份,长期脱离于党组织之外的,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凡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党支部应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八条

预备党员在流动过程中,预备期满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要重视对流动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明确其组织关系的隶属,认真考察其流动期间的表现,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其转正,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党支部的意见;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数控工程系党总支各个党支部负责其转正,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的意见。

延期提出转正申请的,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报党委批准,可对其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九条

流动学生党员要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经数控工程系党总支各个党支部同意,可以邮寄、由他人代交,但不能少交或不交。第三章 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的管理

第十条

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如无特殊原因,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也可以转到县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数控工程系党总支同意,学院组织部批准后,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学校,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数控工程系党总支各个党支部要定期对毕业生流动党员进行考察,每年年底对其进行考核,填写《毕业生流动党员考核登记表》。对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或违反党纪的,按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毕业实习的学生党员,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通过网络每月参加党支部的政治理论学习,每季度至少向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每季度返回学校参加一次党组织生活,并按期交纳党费。学生预备党员在实习过程中,预备期满应及时向学生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要重视对实习的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考察其实习期间的表现,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实习的学生党员在实习结束后,应主动向党支部如实汇报实习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表现证明、鉴定材料交学生党支部。

第十三条

学生党员3人以上在同一单位实习,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指定负责人,定期联系。党小组负责人应每季度向学生党支部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数控工程系党总支有关流动学生党员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数控工程系党总支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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