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类业务指南[材料]_通关业务指南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1:21: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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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类业务指南

一、怎样办理进出境货物通关手续?

进出口货物通关,分为五个基本环节,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结关

(一)申报

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进出口货物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向海关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随付有关货运和商业单证,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必须提供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进出口批文、减免税证明及加工贸易备案手册等单证。其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逾期申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许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之前,向海关申报。

(二)查验

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申报后,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和价值是否与货物申报单上已填报的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报关员必须在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三)征税

征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税费。

(四)放行

放行是指海关接受申报,并审核报关单据、查验货物、依法征收税款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现场监管决定的工作程序。

(五)结关

结关是指对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实施后续管理的货物,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对需要补证、补税货物作出处理直至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办理时限:

在单证齐全有效、符合有关管理规定情况下,免税货物在1个工作日内、征税货物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货物通关手续;出口证明联报关单在货物离境后3-10个工作日内签发。

二、审单中心相关业务办理:

(一)询价应提供资料:

1、商业单证,如成交合同、发票、承运提单、保险单、运费单等。

2、结汇单证,如为L/C付汇提供L/C,其他方式结算的应提供结汇单证或进口付汇凭单等。

3、报关单复印件、装箱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4、商品价格市场行情变化的中性、客观的信息资料。

5、因质量问题影响价格的,应提供商检证书或海关验货报告;属货物原产地问题影响成交价格的,应提供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能证明货物产地来源的单证。

6、由现场海关开出并加封的《价格咨询表》。

7、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企业申请非政策性退税应提交的单证资料

1、退税单位申请函;

2、原始报关单;

3、合同发票;

4、海关开出的原始税单;

5、核定退税计税税单;

6、现场海关填具签章的退税申请表;

7、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审单中心对外办事时限

1、属我关重点支持企业且不涉证、不涉税的进出口报单,通过电子审单通道直接交单放行;对上述企业涉证、不涉税的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的,1个小时内审结。

2、对鲜活产品进出口报关单,30分钟内审结。

3、商品的询价工作,企业提供的资料齐全有效,在正常情况下审单中心能够确定其价格的,于3-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确定的,移交关税处确定其价格。

(四)审单中心业务咨询电话:0756-8161299

(五)审单中心投诉电话:0756-8161277、8161075、8154765

三、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签发

(一)受理申请时限:

企业在海关办结放行手续之日起15天内,凭海关办结放行手续后退还的、原预录入时打印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黄联),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报关单的签发。

(二)有关规定:

1、出口货物退税联签发的申请必须在海关办结放行结关手续后提出;

2、凡通关过程中预录入数据没有发生更改,且每票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下的出口退税货物,企业可提供原预录入时打印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黄联),并由海关在RTX系统操作签发并在证明联签章后作为对外签发的证明联,无须重新打印;

3、凡通关(包括:审单、查验、征税、放行等环节)过程中预录入数据已发生更改的,且每票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退税货物,企业必须提供空白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黄联),由海关用RTX系统重新打印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后签发,并加盖专用的“验讫章”。原预录入的出口退税报关单由海关收回归档;

4、企业报关员凭报关员证或报关磁卡签领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防止错签、冒签、重签等情况的发生;

5、出口企业如丢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退税联报关单,可凭当地主管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批货物尚未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证明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办签发手续;

6、出口货物,如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原报关出口企业应向海关交验当地主管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批货物尚未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证明,证明该批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才准予办理退关手续。

(三)海关办理时限:受理出口退税证明联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直接退运货物手续的办理:

(一)申请期限:

属配额、许可证及其它有关许可证件管理的进口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其它进口货物,应在运载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提交的资料:

(1)直接退货的书面申请报告;

(2)《直接退运货物审批表》一式三份;

(3)国家进出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明(因检验检疫不合格而要求退货的);(4)发货人、运输部门书面证明(属错发、误卸货物);(5)提单、装箱单、合同、发票等运输和商业单据;(6)买卖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来往函电等;(7)申请退运货物的《查验记录单》(已查验货物);

(8)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等(发生贸易纠纷的);(9)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表及料件、制成品备案清单复印件(属加工贸易直接退运货物的);(10)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审批时限:资料齐全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滞报金减免手续的办理:

(一)申请期限:

经营单位或实际收货人应于收到《海关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进口货物申报地海关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减免滞报金的书面报告;

(2)如因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新的管理规定,致使收货人需补办有关手续而产生的滞报,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函;(3)有关证明文件及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如配额证明、许可证、征免税证明、担保凭据等);(4)进口货物报关单;(5)滞报金缴款通知复印件;(6)进口货物合同;

(7)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

(三)审批时限:

对经营单位或收货人向海关递交的减免滞报金申请,在理由充分,证明文件、证件齐备的情况下,各现场海关在二个工作日内、总关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复。减免税额超过20万元的呈海关总署审批。

六、转关运输手续的办理

(一)有关规定

(1)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启运地海关提出转关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指运地和启运地设有海关机构;

② 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有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 ③ 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

(2)对符合转关运输条件的转关货物,申请人必须向进境地海关、启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汽车载货清单》,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

(3)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在运输车辆上施加的封志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4)驾驶人员应按海关指定的路线,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货物运至指运地海关或出境地海关。

(二)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快速通关系统作业流程

● 进口货物转关运输通关程序

(1)货物进境前,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提前报关手续;(2)转关货物进境时,承运人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申请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汽车载货清单》(以下简称《进境载货清单》)、《司机签证簿》或《船舶监管簿》(以下合称《监管簿》)、提单(从陆路口岸进境的免交)等单证。对于未办理提前报关手续的陆对陆转关运输货物(除邮件、快件外),可直接到口岸海关办理直转手续;邮件、快件转关及未办理提前报关的水对陆进口货物,应在进境地报关公司预录入转关数据后再向海关办理直接转关申请;

(3)进境地海关受理转关申请后审核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是否相符;对同意办理转关的货物,录入境内运输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或船名、关锁号等数据,并对车体或集装箱进行施封,承运人应确认并保证海关封志在转关运输途中完好无损;

(4)进境地海关在《监管簿》和《进境载货清单》上签章放行。进境地海关留存一份《进境载货清单》,另一份交承运人带交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5)进口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对提前报关货物,申请人应向指运地海关递交提前报关的《进口报关单》、《进境载货清单》、《监管簿》等有关单证;对直转货物,申请人还需录入《进口报关单》,办理进口报关手续;(6)指运地海关在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后,向进境地海关反馈货物和运输车辆的核销信息。

● 出口货物转关运输通关程序

(1)企业向启运地海关提前申报,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报关单》和转关数据,境内运输方式为汽车或船舶运输的,必须录入境内运输工具及承运单位的编号和名称;(2)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申请人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簿》等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和转关手续;(3)启运地海关受理转关申请后审核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是否相符;对同意办理转关的货物,录入境内运输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或船名、关锁号等数据,并对车体进行施封,承运人应确认并保证海关封志在转关运输途中完好无损;(4)运载转关运输监管货物的车辆抵达出境地海关时,承运人应向海关递交已经启运地海关签章的《出口报关单》、《监管簿》及《出境载货清单》等有关单证;出境地海关调阅启运地海关传输的转关数据、核对关锁后核销运输工具或集装箱转关数据,并向启运地海关发送电子回执;(5)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接受清洁舱单数据后办理货物的出境结关核销,并向启运地海关发送电子或纸质回执,启运地海关凭以办理出口货物结关和签发退税、结汇证明联报关单。办理时限:

在单证齐全有效、手续齐备、符合有关管理规定情况下,口岸海关在20分钟内办结转关手续,主管海关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三)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管理

有关规定:

(1)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和车辆,需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注册登记,并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登记本》(简称《载货登记本》)后,在海关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2)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和车辆,应持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登记本》一式两份; 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③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④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文件正本或向海关提交担保金;

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汽车牌照(包括能清楚显示车辆牌照号码正、侧车型的3寸彩色照片2张);

⑥驾驶人员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后领取的《合格证》。

(3)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 必须是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核发的车牌与车身、发动机号码相符的车辆; ② 驾驶室与车架固定一体,车厢完全密封可靠,无夹层; ③ 箱体为金属结构,符合国际化标准; ④ 箱体载货空间便于海关检查; ⑤ 符合海关监管的其他要求。

(4)对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每年年审一次,年审工作统一在每年四月完成。对逾期不办理年审的车辆,如没有正当理由,海关收回核发的《载货登记簿》暂停其载运海关监管货物;年审不合格的运输企业和车辆,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或注销其运营资格。(5)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从事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口时,应保持封志完好并遵守海关监管规定。

办理时限:

在单证齐全有效、符合有关管理规定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办结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和车辆登记备案、年审手续。

七、进出境运输工具通关手续的办理: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一)国际航行船舶 有关规定:

(1)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

(2)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3)船舶的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4)船舶进境的时候,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①《船舶进口报告书》一份

②《进口载货清单》二份(无进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③《进境旅客清单》一份(包括通运旅客,无旅客的免交)④《船员清单》一份

⑤《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一份 ⑥《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一份 ⑦《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⑧《国际航行船舶吨税证书》 ⑨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5)船舶出境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船舶负责人或其他代理人应当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①《出口载货清单》一份(无出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②《出境旅客名单》一份(无变动的免交)③《船员名单》一份(无变动的免交)

④《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6)海关检查船舶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指派人员开启船上的舱室、房间、储存的处所。

办理时限: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进出境船舶到达或驶离时间通知海关,通关手续随到随办。

(二)来往港、澳小型船舶

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非机动船舶。有关规定:

(1)小型船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船舶登记备案手续,未经海关登记备案的小型船舶,不得从事进出境运输业务;(2)申请登记备案时应当向海关递交《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船舶正、两侧面彩色照片各三张和下列文件(副本或者复印件)①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②船舶检验证书; ③船员清单; ④船舶营业运输证; ⑤船舶国际证书;

⑥担保文件(海关监管风险担保书); ⑦海关需要的其他证件。

(3)小型船舶的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原登记备案海关办理年审手续,年审时应向海关提交: ①年审报告书,包括上一年度的年货运量、航次等业务情况、遵守海关各项规定及经营 管理等情况; ②备案证书; ③《海关监管簿》;

④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文件。未到海关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进出境运输。(4)小型船舶中的拖带船舶和被拖带船舶应按交通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配对编号进行运输。

(5)小型船舶应按规定向指定的海关监管站(大铲岛、湾仔、桂山岛、大三门岛)办理海关关封和舱单确认手续;经海关监管站在《海关监管簿》上签批后,方可继续驶往境内目的港,同时应当将海关制作的关封完整无损地带交目的港海关。

(6)小型船舶从香港、澳门驶入内地境内口岸或者从内地境内口岸驶向香港、澳门时,小型船舶负责人应持《海关监管簿》向指运地或启运地口岸的海关递交下列单证进行申报: ①《船舶报告书》

②《船舶载货清单》(无货的免交)③《旅客清单》(无旅客的免交)

④《船员清单》(船舶报告书内列有船员名单的可免交)⑤《船舶航行签证簿》(由海关签证后发还)⑥ 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办理时限:

① 登记备案、年审:在单证齐全有效、符合有关管理规定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

② 进出境通关手续: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进出境小型船舶到达或驶离时间通知海关,通关手续随到随办。

(三)进出境汽车和来往港澳汽车的通关

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包括专营客运、货运车辆,境内外企业、厂商自有的运输车辆和个人自用、不承运客、货的其他车辆。有关规定:

(1)来往香港、澳门车辆必须向海关申请登记,办理登记手续时,需交验下列证件: ①政府主管部门准其进出境的批准文件及行驶证件

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经营客、货运输车辆所属企业的营业执照 ③经海关认可的境内单位出具的保证函(或交纳保证金)

④经海关审核符合规定的车辆,发给《来往香港、澳门汽车进出境签证簿》;

(2)汽车进出境必须经设有海关的地方通过,并且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停留,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装载进出口货物的汽车,向海关申报进出国境的时候,应当由汽车驾驶人员向海关交验载货清单(或者运单)一份。

(3)海关检查汽车的时候,汽车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在场,并且按照海关的要求开拆车上必要的部件或者搬移货物。(4)进出境的汽车,经海关放行后可以驶往境内或者出境。办理时限:

① 登记备案、年审:在单证齐全有效、符合有关管理规定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 ② 进出境通关手续:随到随办。

八、规范进口申报的要求及商品目录

(一)规范进口申报的要求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稿)有关规定,并结合拱北关区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我关制定了《拱北海关规范申报进口商品目录

(一)》,自2003年 8月15日起执行。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稿)》(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

(2)凡列入《商品目录》的一般贸易进出口商品,各报关单位、预录入单位应严格按《商品目录》中的“规范申报要求”填制报关单,未按“规范申报要求”填制的报关单(合并归类商品除外),海关将不接受申报。

(3)商品名称应规范、明确、具体,规范申报要求可与商品名称结合申报。如:“液体泵”的第四项规范申报要求为:“根据税则分类申报种类和工作方式(如往复式、回转式等)”,申报时可将商品名称与规范申报要求结合起来申报为“往复式气动排液泵”。

(4)如进口商品无“规范申报要求”中的项目,申报时应注明“无牌名”或“无型号”等。(5)报关单申报商品名称应当与《征免税证明》或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的商品名称一致。(6)自2003年 8月15日起,加工贸易手册备案须参照《商品目录》要求办理。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的过渡期内,凭2003年 8月15日前已备案的加工贸易手册申报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7)我关将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随时对《商品目录》进行调整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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