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改革试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湖南财政厅_湖南省财政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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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6年度综合改革试点县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技术要求

一、建设标准

以国家和省颁布的工程设计规范进行工程布局,工程设计标准严格按《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和《高标准农田建设》(DB43/T 876)执行。

二、预算定额标准

预算按《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补充定额标准(试行)》(湘财建〔2014〕22号)执行。

三、选址要求

项目区范围应相对集中连片,整村推进。土地整治后,项目区的耕地面积不得减少。

选取的项目区,超过85%的面积必须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单个项目建设规模不得低于2000亩,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设立多个实施片块的,实施片块数不得超过3个。

四、工程建设要求

科学安排各类工程,重点布设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的骨干工程,完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综合体系。项目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项目区的整体性,不得以逐级拆分预算指标的方式进行项目设计。

(一)土地平整工程

土地平整工程布设须因地制宜,所选土地平整区域应相对集中连片,土层厚度超过60厘米,相邻田块高差在30至50厘米之内。需远距离外运客土的不得布设土地平整工程,单纯的土地翻耕和田坎修筑工程禁止布设。

需布设土地平整工程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说明所选土地平整区域现状条件,布设理由等,并附具土地平整区域所涉及乡镇、村组及土地权益人同意实施土地平整工程的意见和设计单位意见。

土地平整工程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工程资金不得用于其他工程,如用于其他工程相应调减该项目预算资金。

(二)禁止布设的工程

1.禁止在已实施了农业综合开发、小农水工程等涉农工程上布设整修工程。

2.田间道路工程。原则上路面不得硬化。如确需布设硬化道路,应用于解决田间交通运输条件并与周边交通条件相匹配。工程所需投资应由项目所在村组自筹资金和省投资资金按1:1比例配套。

3.原则上禁止在水利部门认定为河流、湖泊的水域布设防洪堤、河堤工程。

4.原则上田间灌排设施不得布设毛渠、毛沟和大型渠系建筑物。

5.对项目区田块没有灌溉作用,或蓄水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水塘,不得纳入建设内容。

6.总长度超过15m,坝高超过3m的小型拦河坝,不得纳入建设范围。

7.机耕桥总长度超过10m、单跨超过5m,人行桥总长度超过20m、单跨超过4m,不得纳入建设范围。

五、项目评价

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可研和设计报告时应按有关技术要求对项目实施后可量化、可考评指标的预期效益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单独装订成册。如发生变更,设计单位应对评估报告进行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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