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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永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工作人员考勤办法
宁永昌(2007)第016号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本所实行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每日上下班时间按本所规定执行。
二、工作人员须按时上下班,守职尽责。因事、病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应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连续一天以上的事、病假,报所领导批准,请假条交办公室存查。
三、由于事务所工作的特殊性,工作人员在外勤工作时一般不得请假,遇有急病、特殊急事必须请假时,应报所领导批准。
四、工作人员请假可抵顶个人当年应休假而未休假的时间。超过当年应休假而未休假的时间,扣发本人工资(扣发工资=本人月工资÷21×请假天数)。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或旷工,旷工除按时间扣发工资外,还应写出书面检查,做为个人纪律考核的内容。旷工3天以上者自动解聘。
六、全体工作人员如有病住院者,一律不扣发工资。
七、各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做好考勤记录(除考勤表外,还可做文字说明),考勤记录于次月一日交办公室。
八、工资扣罚标准:注册会计师每天30元,会计师25元,审计员20元,实习生15元。合伙人请假3天以上者扣发工资。
九、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8年元月份执行。星期
六、日所长安排加班的,可于次日顶休。
200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