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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管理相关工作程序
一、医师执业注册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未经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一)医师拟在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注册,应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A4纸打印)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的复印件。注册执业范围应与该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相符合。
获得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在省卫生厅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3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证明。
二、医师变更注册
(一)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有关材料。
(二)执业地点变更注册时,应先到原执业机构及原执业注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并打印医师注册变更通知单,再到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执业地点变更需提供材料(A4纸打印):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1份;
2、《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后交复印件);
4、《医师执业证书》;
5、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拟聘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执业范围变更
1、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1)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
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2)在省卫生厅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并持有省卫生厅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
2、申请变更执业范围需提交材料(A4纸打印)
(1)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2)《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4)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聘任证明
(6)身份证复印件
(7)医师健康查体表
三、注销注册
(一)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二)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四、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
(一)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应于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安置 90日内,到省卫生厅申请换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二)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A4纸打印):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军队医师换领地方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3、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4、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
5、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6、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三张贴在申请表上,一张办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