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建动产与不动产,领用外购原材料和自产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_不动产增值税处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1:17:3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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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建动产与不动产,领用外购原材料和自产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不动产增值税处理”。

购建动产与不动产,领用外购原材料和自产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1.购建动产与不动产,领用外购原材料和自产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1)购建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用动产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2)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原材料,应将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购建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用动产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确认销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成本)

(4)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本企业产品,视同销售,应按公允价值确认销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税率)

建造生产线,所领用的原材料和自产商品其实还是在增值税的链条内,所以进项税可以抵扣,自产商品也不用确认销项税额,因为用于“应税项目”;

而用于建造厂房,已经跨越到“营业税”的范围了,即进入“非应税”项目,商品就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而“原材料”也跳出了生产范围,相当于自用来构建厂房了,进项税就不能抵扣了!

2.进项税额转出只有两种情况:

1购入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具体是指因为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2购入的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建造不动产,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购入的原材料,发生自然灾害毁损,不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因为自然灾害并不是因为管理不善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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