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丢失物品管理办法细则_超市商品丢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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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丢失物品管理办法细则

原文件(2010)016号中规定:如有夯机电瓶、水箱、工具、发电机、电焊机及其他配件丢失,罚原价的40%元。如有测量仪器(水平仪、塔尺)损坏及丢失,罚原价的40%元。

原文件(2010年)015号中规定:工地丢失工具、油料、仪器或损坏照价赔偿,工人赔偿50%,另外产生的损失10%由公司工程部奖金中扣。

现根据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故重新调整工地丢失物品的处理办法细则。

①公司项目部所有机械设备及物品,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因素外,均由负责人负责赔偿(在项目奖金中扣除)。

②如工地遇抢劫,由当事人及时报案,并经公安机关证明后,所抢物品由公司承担。

③各设备工具仍由主车司机负责,照价100%扣除(以后各工地不再报销工具,特殊情况例外,但必须经工程部批准)。

④如有夯机电瓶、水箱、发电机、电焊机及其他配件丢失,项目经理部(经理、工长、施工员)原价赔偿70%(从项目部奖金中扣除),守夜人员赔偿20%(从工资中扣除)。工程部赔偿10%(从工程部奖金中扣除)。

⑤如有测量仪器(水平仪、塔尺)损坏及丢失,由使用人和项目部赔偿100%(从奖金中扣除)。

2010年6月10日

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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