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学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材料)_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1:16:5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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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2014学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的银行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为了做好我校2013-2014学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家庭经济困难;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有下列行为的学生将被暂停、终止、勒令提前归还国家助学贷款: 1.违反校纪、校规,学习不努力,将暂停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2.在校期间发生转校、退学、出国留学、旅游或定居终止学业的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3.不诚实守信、未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贷款者,将勒令提前归还国家助学贷款。

二、申请金额

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三、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本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2.《福州大学贫困家庭学生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审核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

3.父母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还款账户(工行洪山支行或大学城支行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还款账户办理网银后的银行回单(开通网上银行是为方便毕业后的还贷查询与转帐)一份;

以上复印件必须由辅导员审核签字并盖上学院“与原件核对无误”章,以下材料由银行现场提供学生本人填写:

5.《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6.《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7.《品行鉴定表》; 8.《借款凭证》; 9.《授权书》; 10.《承诺书》。

四、申请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审核。学院结合学校下达的贷款额度,对学生提交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做好谈话记录;

3.学校汇总上报。学校统一将初审合格的申请学生名单及学生个人相关资料汇总上报经办银行;

4.经办银行最终审核。由经办银行最终审核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5.发 放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 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经办银行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划拨学校后,学校计财处先抵扣学费,后将剩余贷款通过网银转入学生个人账户。

五、贷款利息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六.还款期限

贷款学生应于毕业后1年开始还贷,最迟不超过2年,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本息。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主动与经办银行签定《还款确认书》,如果扣款账户发生变动应及时与经办银行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七、违约后果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3.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八、时间安排

1.信息采集时间:9月15日至9月30日,需要申请贷款学生登http://swms.fzu.edu.cn/进行系统采集信息,由辅导员审核后学校汇总复核。

2.经办银行现场办理时间:10月底至11月初(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贷款发放时间:2014年2月至5月,分批发放。

4.毕业生还款确认时间:2014年5月。

九、贷后管理

各学院各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加强诚信教育,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催贷工作,继续保持我校良好的还贷率。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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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学生工作部(处)2013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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