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焦煤公司安全管理词条注释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焦煤集团安全管理红线”。
焦煤公司安全工作动态(2015年第43期,总第213期)
焦煤公司安全监察局 2015年9月3日
河南能源焦煤公司安全管理词条注释
编者按
今天是中国人民纪念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全国举办了大阅兵等一系列纪念活动,意义十分重大,影响举世瞩目。为隆重纪念这次重大活动,切实增强全员安全意识,进一步营造安全生产浓厚氛围,实现依法治安新局面,现将新编撰的《河南能源焦煤公司安全管理词条注释》予以发布,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确保人人熟知,入脑入心。
零
安全“零”理念——“从零开始,向零奋斗”
“十零”理念:安全工作零起点、执行制度零距离、系统运行零隐患、设备状态零缺陷、生产组织零违章、操作过程零失误、隐患排查零盲区、隐患治理零搁置、安全生产零事故、发生事故零效益。
瓦斯防治零理念:采掘作业零超限、瓦斯治理零突出、监测检查零盲点。防治水零理念:零突水、零淹面、零影响。顶板管理零理念:零片帮、零空顶、零冒顶。
机电运输零理念:电气零失爆、供电零中断、运输零失控、操作零失误、运行零事故。
基建项目零理念: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零缺项、执行零距离、项目零事故。
一
“一号工程”——安全生产是焦煤公司的一号工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安全作为企业和一把手的“一号工程”,坚持“安全高于一切,一把手亲自抓;安全先于一切,一把手第一时间抓;安全重于一切,一把手压倒一切抓”的工作方式,从“政治上、组织上、管理上、责任上、投入上、技术上”时时体现“一号工程”的定位,确保“一号工程”的落实。
其中瓦斯区域治理又是安全工作中的“一号工程”。
二
“双基”——基层和基础。
“两个杜绝”——一是杜绝因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隐患,二是杜绝盲目投入、无效投入,避免造成新的投入不足带来的隐患,确保安全真正按需投入。
三
“三查三保”活动——即:查履职尽责、执法监督情况,着力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改革和发展措施落实情况,着力消除经济运行风险,确保经济稳定增长;查保障民生、服务群众和社会稳定情况,着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确保大局和谐稳定。
隐患治理“三严”——安全隐患“严查、严治、严防” 三个“两张皮”——机关与基层、制度与执行、局部与整体的不协调、两张皮。
杜绝“三松”现象——“思想松、管理松、纪律松”,这是安全管理中“人”的隐患。
三个面对——面对基层、面对现场、面对问题
四
隐患治理“四个可”要求——可知、可防、可控、可治。
“四个敬畏”:敬畏矿工生命、敬畏安全责任、敬畏安全法规、敬畏安全规律。
双基考核“四个可”要求——使考核结果可公开、可反馈、可激励、可促进。
隐患防治“四个零”目标,排查零盲区、隐患零隐瞒、治理零搁置、效果零反弹。
“四量平衡”——采、掘、开、抽。
瓦斯治理“四个转型”——理念思路转型、技术方案转型、考核导向转型、员工队伍转型。
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四、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五、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六、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领导跟班带班“五个是否”——是否到达条件复杂的地点、是否深入管理薄弱的区队、是否出现在隐患易发的时段、是否在现场发现并督促整改隐患,是否在现场对员工进行应知应会提问并进行相关辅导。
领导干部“五心”——各级管理干部要用真心、良心、细心、耐心、恒心抓好安全工作。
双基考核“五化”要求——常态化建设、动态化考核、专业化保证、精细化要求、责任化落实。
安全“五自”管理——矿井自主、系统自控、区队自治、班组自理、员工自律。
“安全五要素”——人、机、物、法、环。瓦斯区域治理“五量”考核——巷道量、钻孔量、瓦斯抽放量、利用量及解放煤量。
地面安全生产管理“五字方针”——安、稳、长、满、效
六
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通讯联络系统。
煤矿瓦斯评价“双六”指标——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6MPa、残余瓦斯含量小于6m/t.七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第二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第三条: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第四条: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第五条: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第六条: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3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第七条: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 一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要严格新建(整合)煤矿安全准入。
三要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四是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五要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六要大力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
七是规范煤矿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
九
“九除九保”
即排查消除以下九个重点方面的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一)排查消除煤矿安全隐患,保证安全。
(二)排查消除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隐患,保证安全。
(三)排查消除防洪度汛安全隐患,保证安全。
(四)排查消除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保证安全。
(五)排查消除消防工作安全隐患,保证安全。
(六)排查消除职工通勤车辆、货物运输方面的安全隐患,确保交通安全。
(七)排查消除建筑施工项目安全隐患,保证安全。
(八)排查消除非煤矿山安全隐患。重点排查采石场、排土场等方面隐患,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九)排查消除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保证职工群众安全。
十
集团公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二、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三、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四、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五、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六、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七、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八、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九、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焦煤公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1、瓦斯超限作业的。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的。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
4、人为调整监控数据,造成监控数据失真的。
5、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的。
6、弄虚作假,虚报抽、排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的。
7、瓦斯参数测定、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的。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设施的。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不执行措施超前距,超采超掘的。
10、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假评价组织生产的。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简称“双十条”)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
一、切实落实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断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严格执法,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停产整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监督检查,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措施,强化水害、自然发火及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凡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实施防突、防治水、防灭火、防冲击地压措施,存在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规范执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要按照“严标准、依程序、重细节、求闭合”的原则,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化、程序化的执法工作制度,明确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流程,规定案件办理各环节的运行时限、办理要求和责任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水平和效能。
四、强化地方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将执法文书抄送有关部门,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并及时将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的决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煤矿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煤矿整改完成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强化国家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扎实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现场监察中发现煤矿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要立即下达执法指令,依法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应行政处罚;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或控制火工品供应、限制供电,并且书面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整改完成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停产整顿期满后,要进行复核;发现未经复核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经停产整顿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监察中发现的相关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六、强化联合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召开联合会议,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情况,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七、强化责任追究。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未按规定报告、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依法查处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煤矿整改不认真而继续生产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定期组织、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按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九、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煤矿企业接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按停产指令的要求确定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制定并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整改方案要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整改完成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按规定向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十、落实有序退出机制。对于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