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_西南石油大学校园风貌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1:14: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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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强规范操作,切实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3〕377号)的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定的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发放的、由财政给予利息补贴的无担保商业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 我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

第四条 借款学生借款额度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确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生,下同)和研究生。

第六条 学生在未办理本学年生源地信用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下,可在学校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学生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贷款申请与初审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采取“学生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的贷款办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表》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可以分批次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二)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表;

(2)身份证(学生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另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和监护人书面同意学生申请贷款的证明);

(3)学生证;

(4)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三)学校对学生提交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应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

第九条

贷款申请终审。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和审批。对审查审批合格的,经办银行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并送交学校。

第十条 签订借款合同

(一)学校组织通过审批的学生与经办银行填写、签署借款合同;

(二)经办银行在合同签署完成后,将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接到借款合同后,及时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三)成功签订合同后,学生应及时将贷款相关信息告知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

(一)经办银行应在借款合同完成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学年将贷款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二)合同项下学年分期放款前,学校应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核确认,并提供续贷学生名单。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的就读情况重新核实后可继续发放贷款。

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

第十二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含六年),毕业后两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借款学生不归还贷款本金,仅支付宽限期间产生的利息。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四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30日内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在校期间欠交的贷款利息不计复利。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执行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

第十六条 对没有按照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五章 合同变更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自愿要求终止贷款发放,可由借款人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才能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时,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方式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休学、退学、出国、开除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 贷款本息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在更新固定联系人(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及借款学生本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借款学生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毕业起2年内可不归还贷款本金及宽限期间产生的利息,自宽限期止次月起,借款人开始归还贷款本息。借款学生应在借款时或毕业时提出宽限归还贷款本息的申请。借款学生首次还款前应结清宽限还款期内的应还利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七章 违约学生公布

第二十五条 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指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应将需要公布的违约学生信息提交给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银行和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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