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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
课题项目管理办法
(2015年3月修订)
为加强对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项目的管理,使其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对当前吉林省青少年工作提出的新挑战,着眼青少年成长发展新变化和共青团工作实践新需要,深入研究共青团工作和事业发展中有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全省青少年工作研究水平,形成一批具有前瞻性和现实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推动全省共青团事业科学发展,为省委省政府青少年工作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受团省委委托,领导全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工作。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团省委研究室,负责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实施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年度立项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2、拟定和发布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年度通知和《课题指南》;
3、组织和受理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年度立项的申报及评审工作,负责对在研项目的年度检查、鉴定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4、统筹使用和科学管理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项目专项资金;
5、制定和实施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项目管理规章及相关制度;
第四条 专家评委会组成及注意事项
1、专家评委会从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项目专家库中抽选组成。纳入专家库的评审专家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职务,熟悉共青团及青少年领域工作。
2、专家评委会原则上由7人组成,且评审专家不能是被评项目的项目组成员。
3、评审专家评审期间不得与课题申请人私下接触,不得接受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
4、评审专家由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聘任,颁发聘书。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年初面向全省进行,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通过评审专家评定,报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第六条 申报人要科学、准确、量力选定研究课题,一旦批准立项,不得随意更改。课题研究工作一般应在当年年底前完成。
第七条 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研究的真正参研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课题研究的实质性任务。
第八条 课题申报工作由课题负责人负责,每个课题组只允许申报1项课题。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实事求是地审核《立项申请书》中填写的各项内容,严禁弄虚作假。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明确的上报审核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立项材料进行审核初评后,提交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
申报材料初评入选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选题及论证符合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选题立项研究对我省共青团及青少年工作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可为领导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3、选题具有较好的基础理论创新价值和学术价值;
4、课题研究设计方向明确,论证简捷有力,研究方法切实可行,相关前期成果丰富,经费预算合理;
5、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具备能够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政治素质、科研能力和技术条件;
6、课题负责人符合申报条件,不属于被限制的申报对象;
7、《立项申请书》填写规范、清楚,符合要求;
8、按照申报数量及年度立项计划,适当控制初选比例。
第十一条 专家评委会对申报材料的选题价值、课题设计论证、课题组构成、已有研究成果、科研基础条件等方面内容作全面评判,在充分比较的基础上,按照统一量化标准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择优入选立项。
专家评委会对申报立项材料的评议意见有保密责任,对申报立项材料量化评价的高低有解释、说明的责任。
第五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二条 经审批立项的课题项目由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各留存1份经过审批签章的《立项申请书》。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要认真负责课题研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课题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中期检查工作由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统一安排部署。届时课题负责人应将研究进展、取得的中期成果、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向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汇报。
第十五条 被批准立项的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项目,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研究期限。
第十六条 对不作任何请示和说明,无故停止研究计划或不完成研究任务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以上的课题组,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撤销该项目,追回已拨资助经费,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课题在研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在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研究任务或有其它情况变动的,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应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变动申请,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并报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执行。课题延期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八条 申报立项获批后,《立项申请书》中所列内容及课题组成员(含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改动,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或增减的,必须严格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将本单位所立年度课题及时建档管理。每个课题完整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应有:(1)经批复的《立项申请书》;(2)《结项申请书》;(3)《结项证书》;(4)最终成果及其它应存档材料。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团省委对立项课题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由课题负责人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接受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课题资助经费实行立项时一次核定,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1、资料收集费,包括复印、打字、翻译、录音、录像、微机使用费等;
2、购买必要的图书、资料等;
3、成果的打印、封面设计、排版、印刷、装订等费用;
4、小型会议费;
5、其他因课题研究产生的费用。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在研过程中课题组成员至少有一篇与课题名称相匹配的论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并注明为“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字样。最终成果研究报告需完成2万字以上,成果提要3000字左右,文本内容排列顺序为:封面、课题组名单、成果提要、目录、正文。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执笔、审读、修改和最后确认成果定稿,并对成果质量负有学术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鉴定的最终成果不得有明显的逻辑性错误,成果全文错别字必须控制在万分之一以内,查重率不得超过20%。经审查鉴定,对严重不达标的成果将退回修改,对二次修改仍不合格者将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通报撤项处理。
经专家鉴定,其成果明显存在抄袭、剽窃现象的,将对课题组通报批评,课题负责人近三年内不得申报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
第二十六条 成果鉴定一般采取召开鉴定会方式进行,由7名评审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其中一名为组长。会议鉴定工作具体程序由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在鉴定会召开前通知课题组。课题负责人出席成果鉴定会。
第二十七条 成果鉴定一般包括对成果的评价和对课题组的意见建议两部分。每位鉴定专家参照鉴定标准对课题研究成果作出量化评价,由总得分值决定是否通过鉴定,并对成果分出A、B、C、D四个等级。总体评价结论:A级为优秀;B级为良好;C级为一般;D级为限期修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以内。
第二十八条 为提高在研项目完成率和结项成果质量,将严格控制结项成果鉴定结项率。对结项成果首次鉴定未能通过的,按照鉴定限期修改程序处理。
第八章 成果验收
第二十九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的,由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结项手续,并颁发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项目《结项证书》。《结项证书》原件由课题负责人留存,复印件由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存档,课题组成员如需要可复印。《结项申请书》一式三份,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各存档一份。
第三十条 课题研究成果作为全省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的重要参考,将以内参、信息或工作建议等形式报送省委和团中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