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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专利管理工作,激励发明创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维护股份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直属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地区公司)的专利管理。
股份公司和地区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管理,指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对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的专利申请、维持与保护、实施许可、转让与引进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股份公司专利管理工作遵循“统一制度、规范管理、激励创造、有效保护、注重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执行国家、股份公司科研计划及任务形成的专利,由股份公司总部管理;执行全资子公司科研计划及任务形成的专利,由所属全资子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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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是股份公司专利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订、实施股份公司专利战略、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指导地区公司的专利管理工作,协调股份公司部门之间相关专利事宜;
(三)负责组织股份公司专利申请、维持与保护、实施许可、转让与引进等业务归口工作,并编制经费预算;
(四)组织专利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协助培训主管部门组织股份公司专利业务培训工作;
(五)按照股份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做好专利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负责发布股份公司专利相关信息。
第七条
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专利管理工作:
(一)规划计划部负责投资项目提前引进技术专利的审查和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二)财务部负责专利业务会计核算,配合组织专利价值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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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算管理办公室负责涉及专利的经费保障等工作;
(四)法律事务部负责重大专利协议的审查和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工作。
第八条
专业分公司按照股份公司统一部署,指导业务归口单位开展专利工作;参与引进技术装备涉及专利的审查;协助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研究编制股份公司的专利战略、规划,并组织在本专业领域的实施许可、转让;负责本专业领域专利申报、维持的审查;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做好专利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九条
地区公司应明确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股份公司专利战略、规划,编制本单位专利工作计划,完成股份公司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落实股份公司专利管理办法,制订本单位专利工作管理细则;
(三)组织本单位的专利开发、审核上报、信息更新、保护、维持、实施及对外许可转让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引进专利及引进技术、装备等工作中涉及专利的管理;
(五)组织专利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专利业务培训等工作;
(六)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协助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做好专利资料的归档工作;
(七)组织编制本单位专利工作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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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权利归属
第十条 股份公司和地区公司员工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股份公司所有或股份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共同所有。职务发明创造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工作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主要利用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员工退休、退职、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岗位工作或原单位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地区公司应事先就前项规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做出约定。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与外部单位开展科技与生产经营合作等活动产生的发明创造,应约定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原则上归股份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有。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与来本单位开展临时研究、访问、实习的外部人员,应明确约定与上述活动内容相关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股份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有。
第十三条 专利发明(设计)人享有在专利文件上署名和获得奖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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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发与申请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立项时,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调查分析,编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项目知识产权报告》,明确项目的专利工作目标、任务及相关措施,作为立项审查、论证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开展过程中,地区公司专利管理部门应监督专利开发工作,项目负责人为项目专利责任人。项目组对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应进行评估分析,适于申请专利的,应及时提出专利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时应对专利开发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项目组应按照专利开发任务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授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项目验收应有专利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总部管理的专利,股份公司为第一申请人,完成专利的全资子公司可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总部管理的专利,由主要发明人通过股份公司科技管理系统申报并由地区公司专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专利申请、维持等费用由股份公司统一支付。
不具备科技管理系统申报条件的,应填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审核报告书》,报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审批。
第十九条 地区公司管理的专利,应将股份公司作为第一专
— 7 — 利权人。专利申请、维持等费用由地区公司承担。
专利申请受理后,地区公司应通过股份公司科技管理系统及时上报相关专利信息,专利的法律状态发生改变时,应及时进行信息更新。
第二十条 申请国(境)外专利的,应先通过国际专利申请(PCT)。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和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保密专利。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专利申请前,相关单位、股份公司和地区公司员工应对有关成果信息和专利申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开展可能导致相关成果信息公开、泄密及其它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地区公司或其他共同申请人应组织发明人(设计人)按规定期限及时答复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股份公司总部管理的专利在申请过程中,发现确实没有授权前景的,地区公司应向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提出放弃申请的书面意见。
第五章
维持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应定期对专利的使用情况及效力做出评估,对需要维持的专利,按时缴纳专利年费。
— 8 — 第二十五条 股份公司总部管理的专利,授权后每三年进行一次有效性评估。完成该专利的地区公司组织专家提出决定维持或放弃的建议,并填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维持、放弃审核报告书》,通过科技管理系统报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审批。
地区公司管理的专利,由地区公司根据需要自行决定维持或放弃。
决定维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维持费用;决定放弃的,应通过科技管理系统修改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有外部单位为共同权利人的专利,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应与共同权利人就专利维持(放弃)事宜协商一致。
第二十七条 因股份公司机构重组等原因导致专利权人名称、权属发生变化的,地区公司应及时申请办理专利著录项目变更。
第二十八条 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股份公司和地区公司员工应及时向股份公司或地区公司举报,并协助搜集、保存相关实物、销售发票等侵权证据:
(一)将股份公司或其地区公司的发明创造以他人名义申请专利的;
(二)将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的;
(三)未经股份公司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股份公司专利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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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经股份公司许可,使用股份公司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
(五)假冒股份公司专利及其他侵犯股份公司专利权的。第二十九条 发现他人侵犯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专利(申请)权的,地区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侵权者发出停止侵权的书面告知函;
(二)向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制止侵权的申请,并依法提出侵权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的申请;
(三)向海关提出专利备案或扣押相关侵权产品的申请;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专利纠纷的,按照股份公司纠纷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应对专利侵权者和专利侵权产品(技术)进行内部通报,终止引进、采购侵权专利产品、技术。
第三十一条 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应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发生权利冲突:
(一)他人的申请尚未授予专利权的,可向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二)他人的申请已授予专利权的,可向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
(三)及时调整研发方向、技术路线或采取其它相应的技术 — 10 — 措施,避开他人在先专利;
(四)经分析不能或难以避免冲突的,可提出实施许可或引进相关专利。
第三十二条 向国(境)外出口专利技术、专利产品或装备及应用专利技术、专利产品或装备,承担国(境)外项目或提供服务的,地区公司应就涉及的专利开展针对目的国家(地区)的专利检索与分析,制订可能被侵权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应急预案。
第六章 实施许可、转让与引进
第三十三条 涉及股份公司重大、核心利益和对股份公司综合竞争力、国内外市场份额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不得对外许可、转让。
第三十四条 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应优先采用股份公司专利产品、技术。
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专利,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与专业分公司应组织推广实施。
完成相关专利的单位应提供完整、真实的专利技术资料,协助制订专利实施计划、方案,提供专利实施必要的技术服务、培训和咨询等;被实施单位应为相关专利实施提供必要的场地、装备、人员等方面的配套支持。
第三十六条 实施股份公司专利的单位,应与专利完成单位
— 11 — 就实施内容、实施费用等订立协议。专利完成单位应填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专利实施许可、转让与引进审核报告书》,将实施情况报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拟向股份公司以外许可、转让专利的,地区公司应填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引进、实施许可、转让审核报告书》,报股份公司专业分公司审查,科技管理部审批。批准后,地区公司应按照股份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许可实施方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向国(境)外许可、转让专利,应遵守国家技术进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密专利的实施、许可转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股份公司引进计划或对外合作中确需受让、实施他人专利,以及引进专利技术、产品或装备的,地区公司应填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转让与引进审核报告书》,报股份公司专业分公司审查,科技管理部审批。
第四十条 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对外许可、转让专利,或以专利进行投资、作价入股、质押以及接受他人以专利投资、入股、质押的,应由财务资产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相关专利进行价值评估。
第七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 12 — 第四十一条 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应将专利发明(设计)人以及实施推广人员、专利工作人员在专利开发、专利实施、专利权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做出的贡献,记入股份公司和地区公司相关员工的业绩档案,作为其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地区公司应当对专利的发明(设计)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发明专利,每件一万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二千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每件五百元。
第四十三条 在专利有效期限内,实施专利获得收益后,地区公司应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定奖励。
经股份公司批准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地区公司应从该项专利许可所得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四十四条 专利奖酬金按照受益原则,列入相关成本费用。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明创造未及时申请专利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地区公司申请专利,未将股份公司列为第一申请人的;
(三)员工将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或他人名义申请专利的;
(四)未按规定维护专利而丧失专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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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假冒他人专利,造成股份公司和地区公司声誉、经济损失的;
(六)未经股份公司批准,擅自对外许可、转让股份公司专利或者受让、引进专利及专利技术、装备或产品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石油科字〔2000〕第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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