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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学联系函的说明
“就学联系函” 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的要求提出的,由适龄儿童家长到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办(已撤消教办的,可由乡(镇)政府出具)或县、区教育局出具,没有统一的格式要求,主要内容是:证明适龄儿童的姓名、户口所在地、年龄、性别;说明借读理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在何地居住、就业);向居住地教育部门提出借读申请。
宝安户籍适龄儿童如因各种原因要到外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如对方学校要求提供“就读联系函”,可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