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木 产 权 交 易 合 同 书_山林承包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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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木 产 权 交 易 合 同 书 [峡]林集销字第(J)11037号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玉松林化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陈小星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拍卖标的物

甲方将合法拥有有权处置坐落在福民乡娄屋得村塘下二组,小地名:塘下,面积105亩的杉木、湿地松林,调查蓄积量约1156m3(林权证号:峡江县林证字(2006)第14567号)进行拍卖。详见《地形图》。

二、拍卖合同期限

拍卖合同自2011年12月16日始至2012年10月31日止。

三、拍卖价格支付方式及时间

乙方通过竞价拍卖方式取得甲方出让上述标的物,竞价拍卖款为陆拾壹万捌仟元,乙方竞价前所缴纳的保证金列抵货款,余额伍拾壹万捌仟元中肆拾壹万捌仟元成交款在成交后7天内由甲方收取,剩余壹拾万元货款乙方出具欠条,在2012年2月底前支付给甲方。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标的物拍卖后其林地的所有权不变,合同期内乙方享有上述标的物收益权、处置权及经营管理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甲方出让期内应维护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活动。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拍卖标的物范围内开荒、采石、采矿等破坏林地资源的活动,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偷盗毁林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

3、乙方经营期内应守法经营,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将本合同取得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提前告知甲方。

4、乙方在山场采伐作业时,甲方有权监督采伐作业,采伐作业方式必须有利于林木资源的更新和造林。否则,甲方有权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处罚违规作业行为。

5、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伐区设计要求和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作 业,不得超范围和异地采伐林木,不得采伐标的物以外的其他树种。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按违约采伐1立方米木材罚款1000元的标准,对乙方要求赔偿。

6、合同期内,林地资源被依法征、占用的,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伐区的移交和验收

1、伐区生产过程中,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伐区设计要求及采伐许可规定聘请当地林业站进行伐前、伐中、伐后检查验收。

2、标的物林地归还移交时间在2012年10月31日之前,逾期未能采伐和移交,乙方必须按每延期一个月交纳违约金10000元给甲方。如不按时交纳,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标的物,不进行任何补偿。

六、其它约定事项

1、甲方提供采伐指标,申办采伐许可证费用由甲方负担。

2、合同期内,乙方必须守法经营、安全生产、规范作业,并承担采集装运、道路维修的相关费用,以及生产人员的工资、工伤医疗等费用。并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等防范工作。乙方在山场采伐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3、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好本地域内的生产占地、占田等有关事务,地域外的生产占地、占田由乙方自行处理。上述所形成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4、佣金由乙方承担。

5、评估费、资源调查费、林地更新保证金由甲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即行生效,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关协议。

九、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要素市场一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监证单位: 年 月 日 林 木 产 权 交 易 合 同 书 [峡]林集销字第(J)11038号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玉松林化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曾庆建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拍卖标的物

甲方将合法拥有有权处置坐落在福民乡娄屋得村桥头组,小地名:福民娄屋得,面积34亩的杉木林,调查蓄积量约318m3(林权证号:峡江县林证字(2006)第14567号)进行拍卖。详见《地形图》。

二、拍卖合同期限

拍卖合同自2011年12月16日始至2012年10月31日止。

三、拍卖价格支付方式及时间

乙方通过竞价拍卖方式取得甲方出让上述标的物,竞价拍卖款为叁拾伍万柒仟元,乙方竞价前所缴纳的保证金列抵货款,余额贰拾伍万柒仟元,成交后,成交款在7天内由甲方收取。此款不包括办证的一切税费及采伐、运输等费用。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标的物拍卖后其林地的所有权不变,合同期内乙方享有上述标的物收益权、处置权及经营管理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甲方出让期内应维护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活动。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拍卖标的物范围内开荒、采石、采矿等破坏林地资源的活动,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偷盗毁林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

3、乙方经营期内应守法经营,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将本合同取得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提前告知甲方。

4、乙方在山场采伐作业时,甲方有权监督采伐作业,采伐作业方式必须有利于林木资源的更新和造林。否则,甲方有权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处罚违规作业行为。

5、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伐区设计要求和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超范围和异地采伐林木,不得采伐标的物以外的其他树种。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按违约采伐1立方米木材罚款1000元的标准,对乙方要求赔偿。

6、合同期内,林地资源被依法征、占用的,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伐区的移交和验收

1、伐区生产过程中,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伐区设计要求及采伐许可规定聘请当地林业站进行伐前、伐中、伐后检查验收。

2、标的物林地归还移交时间在2012年10月31日之前,逾期未能采伐和移交,乙方必须按每延期一个月交纳违约金5000元给甲方。如不按时交纳,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标的物,不进行任何补偿。

六、其它约定事项

1、甲方提供采伐指标,申办采伐许可证费用由甲方负担。

2、合同期内,乙方必须守法经营、安全生产、规范作业,并承担采集装运、道路维修的相关费用,以及生产人员的工资、工伤医疗等费用。并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等防范工作。乙方在山场采伐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3、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好本地域内的生产占地、占田等有关事务,地域外的生产占地、占田由乙方自行处理。上述所形成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4、采伐作业设计费用、佣金由乙方承担。

5、评估费、资源调查费、林地更新保证金由甲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即行生效,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关协议。

九、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要素市场一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监证单位: 年 月 日

林木、林地流转合同 [峡]林集销字第(J)11022号 流转方(以下简称甲方):马埠镇政府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标的物

甲方将合法拥有有权处置坐落在马埠镇固山村南元组,小地名石形,面积137亩的采伐迹地山场,调查蓄积量约 0m3(林权证号:峡江县林证字2010)第60441号)进行林地流转。流转四址详见《地形图》。

二、流转合同期限

流转合同自2011年12月16日始至2056年12月30日止。

三、流转价格支付方式及时间

乙方通过竞价方式取得甲方流转上述标的物,竞价款为 元,乙方竞价前所缴纳的保证金列抵货款,余款 元,余款7天之内付清,由甲方直接收取。此款不包括办证的一切税费及采伐、运输等费用。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标的物流转后其林地的所有权不变,流转期内乙方享有上述标的物收益权、处置权及经营管理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甲方流转期内应维护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活动。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拍卖标的物范围内开荒、采石、采矿等破坏林地资源的活动,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偷盗毁林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

3、乙方在经营期内应守法经营,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将本合同取得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取得甲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4、乙方在该山场采伐作业时,甲方有权监督采伐作业,采伐作业方式必须有利于林木资源的更新和造林。否则,甲方有权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处罚违规作业行为。

5、流转期内,甲方有权在流转范围内征、占用该林地进行采石、采矿、修路、办厂等活动,乙方不得干涉,但甲方应按当时市场行情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五、标的移交和验收

1、标的物林地归还移交时间在2056年12月30日之前,逾期未能采伐和移交,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标的物,不进行任何补偿。

2、转让期限届满,林木郁闭度不得低于0.6或新造林林地,其造林合格率和成活率不得低于85%。

六、其它约定事项

1、林木采伐由乙方落实并提出采伐申请,甲方应无偿出具所需文本资料和依据用于办理采伐许可证,申办采伐许可证费用由乙方负担。

2、合同期内,乙方必须守法经营、安全生产、规范作业,并承担采集装运、道路维修的相关费用,以及生产人员的工资、工伤医疗等费用。并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等防范工作。

3、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好本地域内的生产占地、占田等有关事务,地域外的生产占地、占田由乙方自行处理。上述所形成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4、采伐设计费、佣金由乙方承担。

5、评估费、资源调查费由甲方承担。

6、经营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由乙方自担风险。

七、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即行生效,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关协议。

九、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要素市场一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监证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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