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楹联协会章程_楹联协会章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1:03: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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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楹联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定为东营市楹联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从事楹联艺术研究、创作等专业人士及 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三贴近”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弘扬祖国楹联文化艺术,为我市的“三个文明”建设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营市文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东营市府前大街70号,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四楼,邮编25709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楹联艺术调查研究,挖掘、搜集、整理市内有关传统楹联的文献资料;

(二)组织开展楹联艺术学术研究,提高楹联艺术的理论研究水平;

(三)组织进行楹联艺术创作,推动楹联艺术发展;

(四)组织开展市内外楹联交流活动,加强市内外楹联艺术的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开展楹联知识宣传活动,广泛普及楹联知识;

(六)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楹联艺术服务活动,丰富群众业余生活;

(七)编辑出版楹联艺术出版物,开办网站等;

(八)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东营市各县区楹联协会(学会)是直接的单位会员。各级楹联组织经过申请市协会批准也可作为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必备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楹联,熟悉楹联,在楹联创作、研究、教育、宣传、出版、组织活动及楹联事业发展中取得一定成绩;

(四)拥护本会利益,以实际行动支持楹联事业并有一定成效的楹联团体或个人。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登记表;

(二)提交一定数量的楹联作品或事迹材料;

(三)经主席团讨论通过,签发会员证。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享受本团体授予的各种奖励。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聘请名誉主席、顾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东营市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为一年。

第十五条 历史回事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监督主席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命名、表彰开展楹联活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集中,也可通过多种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主席团职权:本会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组成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东营市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批准方可生效。

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代表本社团制定工作计划,研究、签发、落实重要文件、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必备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楹联事业,具有较高的楹联文化水平;

(三)办事公道,能团结大多数人一道工作;

(四)具有相应的实际工作能力;

(五)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山东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第十九条 主席的职权是:

(一)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席团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及主席团办公会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主席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团参加重要的对外交流、接待工作;

(六)代表本团体向主管机关请示和汇报工作。第二十条 秘书长职权:

(一)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几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主席办公会决定;

(四)负责公文处理、会刊出版及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用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拥有。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须在东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东营市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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