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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明镜杂志社案
明镜杂志是联邦德国影响甚大的一份刊物。1962年10月10日,明镜杂志以《有现的防御能力》为题,报道了德国及北约组织当时的军事状况和计划。文章暗示,包括德国武装部队在内的北约组织的军事力量尚不足以抵御来自东部的威胁。这一报道在德国引起轩然大波,许多德国人为此震惊不已。联邦检察官认为明镜杂志社的发行人和部分编辑触犯了刑法,为了查明杂志社从什么渠道获得这一消息,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联邦法院申请核发搜查令,对明镜杂志社位于汉堡和波恩的办公室和档案室展开为期数周的搜查。明镜杂志社的发行人和部分编辑也被羁押。1964年10月15日,联邦检察长以叛乱罪嫌疑对明镜杂志社的发行人日期公诉。但联邦法院刑事庭以证据不足而裁定不予审理。事后,明镜杂志社的发行人认为以上搜查和扣押措施侵害其出版自由而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联邦宪法法院以4票对4票的表决结果认为以上这些行为都没有违宪。
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意见认为:“在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里,出版不应受公共权力控制,不应接受事前检查。自由、经常地出版政治性新闻对于现代民主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出版自由本身可能与基本法(联邦德国的宪法——引者注)所保护的其他价值相冲突。这种冲突可能涉及个人权利与利益,或是社会团体或社会本身的利益。为了解决这种冲突,基本法提出了以‘一般法律秩序’作为依据。„„这里所称的‘一般法律’按宪法法院的解释是指‘非专以禁止言论为目的,为保护高于言论自由的法益而制定的法律’。„„根据这一依据,出版业必须尊重他人及大众的法益,亦即必须尊重至少与出版自由处于同等位阶的法益。虽然在某些时候出版从业人员具有法律上的优先地位,但这必须是为了履行出版所肩负的公告义务。在何种情况下具有优先地位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找到正当化的理由。„„”
“出版自由的基础是有责任意识的出版业,出版对自由民主国家固然重要;但也要多国家安全负责任。„„本案涉及军事科技问题,一般读者不仅欠缺足够的专业知识来作独立的判断,而且这些信息对于人民政治意见的形成无足轻重。但对于外国情报人员而言,这些有关军事技术的信息可能意义重大。所以对于军事技术的信息,公共信息需求的利益应让位于国家利益。出版业在登载此类消息时本身就应衡量信息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
“国家机关负有保护国家独立存在的义务,这项义务也是宪法上的重要原则,如果法官认为国家安全的保障优于出版自由而允许侦查机关采取搜查、扣押措施,不得认为其抵触基本法。”
在本案中,法院不支持政府对新闻媒体的有罪指控,但联邦宪法法院也不认为政府对媒体的搜查和扣押措施违宪,原因就是虽然“„„自由、经常地出版政治性新闻对于现代民主不可或缺„„”,但是“„„对于军事技术的信息,公共信息需求的利益应该让位于国家利益。出版业在登载此类消息时本身就应衡量信息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这就是在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的一种平衡,这种平衡式的判决给双方以后的所作所为都留出了足够的空间。媒体仍然可以凭借自己的判断,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报道作出是否发表的决定。政府也留出足够的手段,对那些被认为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媒体采取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