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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调查
2006-10-30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安丘市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近期,我们组织专门力量,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和进村入户走访等形式,以景芝镇、刘家尧镇、吾山镇为重点,对全市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的现状
(一)政策落实到位,措施得力,保证了农村妇女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权自99年实行土地延包政策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土地承包政策,确保广大农村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因婚嫁等原因出现的妇女土地承包问题,基本上都采取以下四种办法加以解决:一是“动帐不动地”,即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大政策下,采取微调的方式,由减人户将承包田转为机动地,向集体交纳承包费,集体给予这部分妇女一定的补偿;二是由集体先从机动地中划出一部分地分给这类妇女,等到村里调地时再把地割给她们;三是对暂时没有分割土地的妇女由村办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四是按结婚先后排队,抽多补少加以解决。如景芝镇共有116个村,15万亩耕地,农村妇女劳力22350人,在土地延包中,100%的妇女分到了土地。近年来,随着婚丧嫁娶,全镇有4.7%的妇女暂时没有土地。镇村两级及时实行了这种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既解决了人地矛盾,又保证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了社会安定。
(二)法律意识增强,保证了农村妇女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从调查的情况看,近年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发展纲要》的贯彻实施,以及各类培训班的举办,广大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得到很大提高,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护。同时,农村妇女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入,当在土地承包中因性别歧视受到不平等待遇时,能够及时到政府、妇联、信访部门反映,要求公正解决。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正规化和有序化,保证了农村妇女能够灵活主动地选择自己的致富之路
近年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农业机械化大面积推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大批劳动力脱离土地,外出务工,土地承包与经营产生了矛盾。适应这一新形势,部分乡镇党委政府在保证土地承包政策稳定性的前提下,建立了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反租倒包等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广大农村妇女既没有丧失土地承包权,又能够摆脱土地的束缚,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和知识,从事经商、运输、农产品加工、餐饮和服务业等产业,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生机和活力。
二、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
虽然全市绝大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但在少数村,侵害妇女承包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有的村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出嫁女、离婚妇女户口一律迁出,未迁出者不得参与本村的土地承包;有的村不分给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应得的征地补偿金;有的村通过讨论自行决定给不给出嫁女、离婚
妇女承包地;有的出嫁女户口一经迁出,娘家村便抽回土地,而婆家村则迟迟不能予以落实等等。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习俗的作用。“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古老的“三从四德”虽然在法律或者制度中已经销声匿迹,但依然顽固地存在于人们的习俗和观念中,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完整的家庭中几乎所有的户主都是男性。另外,妇女婚前跟父母一起生活,结婚后移居丈夫家庭,即所谓的“从夫居”,这使得妇女所在的村庄和家庭都把她们看成暂时的成员,一旦出嫁,将不再享受娘家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获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而在男方居住的村要得到承包地则要等到土地调整时才能实现,如调整周期过长,出嫁女将长期得不到承包地。
(二)法律与政策存在的漏洞。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但并没有规定这种保障的办法。法律与政策还缺少社会性别视角,许多政策从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比如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都忽视了妇女的个体土地权益。正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实际中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决于镇村的决策,而镇村依然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分配习惯,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也是不足以为奇的。
(三)现实的利益驱动。在城镇周边地区,地少人多,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因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最容易被侵害。同时,受利益驱动,一些村庄为了不让出嫁女参与征地补偿金的分配,规定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承包地一律被村集体收回。
(四)村规民约违背政策法规。中办[2001]9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都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本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有权选择其户口所在地。一切与法律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均应废止,绝不能以“小政策”对抗国家法律。然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利益驱使,部分村干部和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以村规民约、村民大会通过等借口,要求出嫁女户口一律迁出,不迁出的村集体不分配给其承包地,严重侵害了妇女选择居住地和承包地的权益。
三、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教育宣传力度,破除陈规陋习,倡树文明新风
各级妇联组织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采用各种宣传手段、向社会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广大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的突出贡献。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破除封建陋习,树立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突破原有的立法理念,完善立法,为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女性的权利往往被埋没在婚姻关系中,只有将个人权利从家庭、婚姻中剥离出来,才能得以体现。在法律制定中,要正视法律面对的是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的现实,在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时应具有性别敏感性,具体体现“夫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平等”原则。比如可增加“妇女结婚的,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的,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依
法受到保护,可以作为家庭财产处理”。再比如,在土地承包法草案总则中可以增加“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同时,应提供司法援助,使无地的农村妇女状告村民委员会的案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保证在土地承包中依法行政
继续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等相关妇女土地权益法规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学习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注意向农村基层干部宣传,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划分中自觉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制定有效措施,对违反法律规定,经批评教育又不改正者,坚决给责任人行政处分。
(四)鼓励妇女参与经济发展,为自身权益的保护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各级妇女组织要通过转移劳动力等有效形式,积极引导农村妇女离开锅台,走出家门,参与二、三产业的发展。同时,广开农村妇女农外就业渠道,不断提高竞争能力和水平,使广大农村妇女在争取男女平等中实现经济独立,在家庭中取得经济地位,从而为维护自身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