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对违反法律程序的民事调解书给予纠正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民事调解书简易程序”。
请求对违反法律程序的民事调解书给予纠正
重庆市二中院(2009)渝二中法民初字第46号,违反了法律程序请予纠正。
一、调解书的依据—调解协议违反了法律程序理由如下:
1、调解协议甲方(开发商)代表刘青在联建合同中属委托代表,在本案中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委托代理人,由他一个人出面签的协议,公然作为民事调解的内容,我们认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在本案中不具法律效力,请二中院领导省势。
2、本协议的形成自始至终开发商的法定代表人没出席,没签字,委托代理人全部没出席,全部没签字。供电公司方的委托代理三人,没有一个出席,没有一个签字,又一次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完全属于暗厢操作,没有一点阳光,难道这种东西具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形成,第一没有业主代表参加,第二事先没有征求业主意见,嗣后没有告知业主,而且对业主严加保密,直至2012年5月23日才解禁。完全违背了业主的意愿,应属于无效协议。
4、供电公司和开发商他们之间没有任何矛盾,早早地勾结在一起,供电公司的移民迁建办公室主任,合同签字人之一的向邦位,早在2007年摇身一变,就变成了开发商,是开发商的常务副总经理,负责供电佳苑被他肢解下来的55亩土地的开发。并代表供电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和他本人与开发商共同炒房地产。牟取暴利,损害业主利益,请法院调查。
二、民事调解书违反法律程序的地方。
1、调解书依据的供电公司和开发商之间的违反法律程序的调解协议,不具法律效力,所以,调解书更为严重地违反了法律程序,应予纠正。
2、本案涉及的真正据有利害关系的不是供电公司,而是供电佳苑483户移民业主,其中327户在旧城有私人住宅的业主,在供电公司和开发商调解协议的过程中无一人参加,无一人签字,嗣后还对这些移民业主严加保密,封锁,时间长达近两年之久。所以,本案的调协议和二中院的民事调解书中的内容不是我们移民业主的真实意愿的表述,而是供电公司和开发商相勾结的产物,达到他们合伙炒房地产的目的,是违反广大业主的心愿的。
3、本案在调解协议中,供电、德泉三人,开发商两人委托代表人没有一人参加,没有一人签字,调解书中只说他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说明他们并没有参加法庭调解,充分说明调解书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
4、调解书的第一条,供电、德泉同意将安康2号地中余下未使用的约50亩土地使用权过户给重庆旭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由重庆旭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主进行开发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53号文规定,保证移民迁建用地专地专用,严禁转卖或炒房地产。
调解书严重违背了国务院关于移民土地的专地专用,严禁转卖或炒房地产的规定,更何况我们供电佳苑合同规定的三率(容积率、绿化率、密度)严重超出合同规定的指标。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移民迁建任务的完成。
二中院的调解书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移民土地的规定,应予纠正。
5、调解书形成之后,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继新电话询问民事庭龙江丽法官,索取调解书,龙法官回答,供电公司打了招呼的,调解书只能发给供电公司。我们不禁要问,难道法庭要受供电公司管辖,可以随便更改和违反你们的办案工作的程序?
6、供电公司总经理邹建,通过本案委托代理人万州渝万律师事务所刘其军律师,在万州一高级酒楼宴请二中院江审判长,除了就餐,还要给个大红包。请领导调查。
供电佳苑业主代表
张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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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吉桂
*** 祁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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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菊
*** 张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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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亚梅
*** 谭其鑫
02352225802
周绪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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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