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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城乡规划局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工作规范
一、受理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须报送的资料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按照下列规定附送有关图纸、文件和资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和用地界限的地形图(1:500或1:1000,1:2000,包括图纸和电子文件;)及标出项目拟选用地位置的总体规划用地布局图或者城镇体系空间布局图;
(四)区域性重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拟选址方案,及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选址研究报告;
(五)原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含界址点坐标)或权属及地类证明(国土部门出具);
(六)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七)县市(区)、开发区项目审批上报表;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三、办理程序
(一)接件
1、窗口审核申请人报送的有关申请、文件、图纸和资料。对于需要留存复印件的材料,原件由窗口核对无误后退回,接收人在复印件上签署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方章,并签名。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一式二份,加盖“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由申请人、接收人签字,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加盖“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由申请人签字,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4、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单位报送的全部材料转用地规划科,用地规划科签字核收。
(二)受理
1、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用地规划科4日内一次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窗口,窗口在收到用地规划科的通知后1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
料通知书》,一式二份,加盖“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由申请人签字,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2、对申请许可范围明确、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用地规划科出具《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窗口在收到用地规划科的通知后1日内告知申请人,加盖“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由申请人签字,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三)许可
1、经审核,同意选址的,用地规划科在3日内按照会审意见,在地形图上划定拟选址范围,起草批复文件,将全部资料转窗口。
2、经审核,不同意选址的,用地规划科在3日内起草《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全部资料转窗口。
3、如在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用地规划科在20个工作日期满3日前起草《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转窗口,窗口在1日内告知申请人。
(四)核发
窗口在核收全部档案资料后,应在当日通知申请人,核发相关文件。
1、准予许可的,制发下列文件资料:
(1)批复文件;
(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盖有“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印章的选址位置图纸两份,其中一份存档,由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在图纸上签字;
2、不予许可的,用地规划科起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二份,经局长签署意见后,当日转窗口,加盖“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印章,并由申请人签字,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制发时间:2004年12月24日
修定时间:200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