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齐下”话反腐——国外反腐败研究_国外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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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齐下”话反腐

国外反腐败动向、发展趋势和可以借鉴的经验问题研究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李宜华

综观古今中外政权更迭的根本原因,最终无不于统治者自身的腐败有关。所以,腐败问题自然也就构成了当今世界各国政治家不能不起而应对的重大挑战:与恐怖主义、气候变暖、金融危机等一样,腐败也是人类所共同面临的“全球性威胁”。为共同迎接这一挑战,联合国大会早在2003年就通过了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腐败缘自贪欲而致的公权私用。之所以会有腐败的孳生和蔓延,关键因素有三:腐败的发生无疑联系于人性的欲望及道德水平;腐败的存在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纠缠在一起;限于腐败的则总是社会公权力系统中大大小小的执掌者。因为如此,当今国际社会业已形成的反腐败共识也不外乎以下内容:一是全面提高公众素质,尤其是公职人员综合素质人品修养的提高;二是不断完善制度化的反腐倡廉举措,以此确保社会反腐败机制常态化高效率运作;三是致力于实现全社会立体化监督,力求公权运用的阳光操作和权力运行透明化。

一、教育引导:实施反腐败的基础

为体现注重治本、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的精神,各国政府普遍关注各级官员为重点的廉政教育,并将这种教育同时向普通民众乃至大中小学生灌输,以期推动全社会范围形成倡导廉政反对腐败的机制。

美国政府道德署专门实施的教育计划,培养大约6000名道德官员,再由他们对全国约300万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的方式包括运用媒体、网络、海报等。其中,公务员网上廉政教育一年不少于一次,以道德行为准则和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政府道德署及时奖励那些在开展廉政教育和培训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创新性和注重实践的机构。

日本十分注重官僚阶层的伦理教育引导。早在1999年4月开始正式实施的《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就是日本行政改革的一大举措,也是日本政府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腐败所采取的一项新措施。为保证伦理法的施行,日本在内阁各组成部门设立伦理监督官,负责指导所在部门公职人员遵守伦理规范并提出建议,建立和完善公职人员遵守伦理规范的保障制度。此外,日本还在内阁设立作为第三方机构的保持中立的人事院,人事院下设国家公务员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国家公共服务伦理规定,就公务员伦理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培训,审查日本各省厅公务员关于接受礼品及买卖股票等事项的报告,对违反伦理规定的人员采取处罚措施等。

在俄国,2008年刚就任总统的梅德韦杰夫当年7月31日签署的国家反腐败计划,将“加强法制教育”专门作为一个部分,与“提供法律保障”“优化国家管理”“具体反腐措施”赫然并列。

为了强化对官员自律的督促和引导,新加坡创设了名为“公务员日记制”的官员活动记录制度:要求公职人员以书面形式记录下自己每天的公务活动和与公务有关的私人交往,尤其必须记下公务活动和私人交往中有违公职人员职业准则与道德、有违清廉为政宗旨的事项,作自我对照和供上级审查之用。这种制度看似平淡无奇,实际上极具穿透力和震撼性:它将腐败与廉洁的问题,每天都真切地摆在每个人面前;它给有腐败之念的人施加双重压力;不仅腐败有罪,而且在作出了腐败之举后必须如实记下,否则就是罪上加罪。这就大大强化了在腐败行为实施前的人的自我心理约束,这种恐惧感可以有力地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韩国可谓产业化进程中的成功范例,其反腐败工作也取得了国际公认的成果:透明国际在180个国家的清廉度指数测定排名中,韩国在2009年上升至39位;但是腐败问题的至今仍然是韩国跃升为发达国家的障碍:2006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韩国230名民选地方政府领导中,有92名在任期中涉嫌腐败。鉴于韩国社会文化中非常注重人情和人际关系,以及韩国社会整体对腐败的认识还不够的实际情况,韩国政府十分重视对民众进行针对性的专题教育:韩国政府近年已将预防腐败等内容引入小学、初中和高中的教学中,而且对于公职人员、大学生等也都开始实施防腐败教育。

上述做法都体现了注重治本、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的精神。有鉴于此,我国需要大力强化以领导干部为重点进行反腐倡廉教育,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廉政文化建设,以期形成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强大合力。官员层面看,需要在着眼源头治理、着力全民廉政教育的基础上,在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切实查处违反制度行为的同时,着力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中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着力加强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此同时,我国业已持续推进的廉政文化进学校活动也亟待优化。事实已经表明,现实生活没有世外桃源。并且,教育事关国家长远发展,作为培养接班人的地方,学校因此也应该成为廉政教育的主阵地。为此亟需联系社会和生活实际,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有机统一,坚持在教学过程中有机渗透廉洁教育内容,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树立廉洁意识。

二、制度完善:常态反腐败的保障

基于腐败现象必然联系于社会管理者的情况,各国政府十分注重惩治和预防

腐败制度的建立健全,着眼于制约和监督权力,制定腐败防治法和设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打击腐败行为毫不留情,并不断优化相关制度的执行力。

当今的发达国家并非始终像现在这样腐败程度较低。以美国为例:美国从建国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腐败程度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和由高到低的演变过程。其腐败程度的逐步降低,主要得益于持续的政府改革运动,它由推动政府改革的社会运动和政府相应的改革努力共同构成。在美国腐败程度降低的过程中,有几次大的政府改革运动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其中旨在革新政府道德的反腐败立法,在民主党的卡特总统任期内达到了高潮。20世纪70年代以来通过的反腐败立法包括:1970年通过的《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1977年的《对外贿赂行为法》1978年的《文官制度改革法》、《监察长法》和《政府道德法》。具体措施包括:确立政治家从政道德准则;设立直属于国会的特别检察官,调查政府高官的腐败行为;实行财产审报制度;扩大联邦司法机关在惩治腐败上的管辖权和加大处罚力度;确立文官行为准则,大幅度扩大平等竞争政府文官职位的数量;在行政机关建立监察长制度等。根据《1978年美国政府道德法》成立的美国政府道德署,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规范;审核和批准各行政部门制定的道德行为附则;监督行政部门官员公开和秘密的财产申报的执行情况;审核总统政治任命者(被总统提名担任某项政府要职,但需参议院批准)是否有经济方面的利益冲突。其一年一度的联邦行政官员财产审核,更是被视为对官员的廉政测试,通过与否,决定着官员去留。

在日本,由政治家、官僚和企业组成的“腐败三角”一直是重要热点。针对这一热点,日本近年来也下了很大力气,形成了相对廉洁的政府运转体系:刑法制定了对公务员贪污腐败治罪的内容,《国家公务员管理法》、《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和《国家公务员伦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则成为防范腐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行为的重要依据。公务员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警察法官暴行凌虐等都将受到刑法惩罚,判处有期徒刑。《国家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从录用到退休的所有细节进行约束,并规定了相关惩罚规定。《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对公务员接受金钱等馈赠、交易股票等以及相关的惩戒措施作了详细规定,相应的《国家公务员伦理规程》对公务员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及处罚措施也有具体规定。

针对久治不愈的腐败顽症,韩国政府于2001年7月制定《腐败防治法》,并于2002年2月设立“腐败防治委员会”专门负责反腐败工作。2005年“腐败防治委员会”更名为“国家清廉委员会”,2008年再次更名为“国民权益委员会”。2003年韩国政府出台的《公务员行动纲领》,严格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并在每年年底、春节、中秋节等容易出现腐败行为的时期进行集中检查整治。对于涉嫌腐败被罢免、解聘的人员,韩国政府规定,在其离开工作岗位起5年内,禁止到

与原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工作单位任职。

客观上来讲,俄罗斯的反腐败工作要想取得成效尚需时日,但俄罗斯领导人为此不断出台新招。梅德韦杰夫早在2007年竞选总统时,提出的口号之一就是反腐败。2008年初,他就任俄总统之后不久,成立直属总统的反腐败委员会。该委员会每周开一次例会。如今该委员会的主席团成员包括总统办公厅主任纳雷什金、联邦安全局长博尔特尼科夫、总统助理布雷契娃和德沃尔科维奇,司法部长科诺瓦洛夫、内务部长努尔加利耶夫、副总理索比亚宁、经济发展部长纳比乌琳娜和总检察长柴卡。2008年,梅德韦杰夫还签署了《反腐败法》。

综观各国长期的法律和制度建设,值得注意的有关廉政和反腐败法律及制度规范的特点:一是比较周全、缜密、具体,是与非,罪与非罪的界定清楚,对某一违法犯罪行为的适用法律一目了然,法律的可操作性很强。二是认定有罪标准和处罚措施严格,凡是口头同意、企图获取利益而未实施的行为,仍认定有罪,这对隐形犯罪和预谋犯罪都有极大威慑。三是专门的防止腐败法律和制度规范越来越多,专门法便于公民了解和举报腐败罪行,也便于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腐败行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机制在不断健全完善之中。

对照我国相关领域的状况,上述举措无疑值得学习借鉴,即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据此确定当前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思路,着力解决反腐倡廉机制业已暴露的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要着力健全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和追究责任的机制,推进监督工作的制度化和程序化,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三、社会监督:有效反腐败的关键

时任总统布什在2004年美国国庆节一次演讲中曾说过:“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监督权力掌控者本来就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抑或共同的权力。事实上,腐败者最惧怕的就是公众监督。因此,当代各国都很为关注社会监督的机制。

2008年12月,美国伊利诺伊州前州长罗德〃布拉戈耶维奇涉嫌因试图出卖奥巴马空出的参议员席位以及其他腐败行为被逮捕,对其指控的最重要证据是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大量的监听电话,而实施秘密调查的依据则是《芝加哥论坛报》于2008年4月曝光的布拉戈耶维奇进行“钱权交易”的丑闻:丑闻见报后联邦调查局迅即介入。多年来,为有效打击犯罪,美国联邦调查局十分重视与联邦政府各部门巡视员办公室的合作,并极大地依赖公众举报、媒体监督,而公众可以在线直接举报涉嫌犯事的官员,也可以与其所在的当地办公室联系。

在日本,国民对政府工作细节时时保持关注和警惕,日本媒体上不时能够看

到有关公职人员渎职的报道,许多腐败案件的起诉就是源于媒体曝光:2010年7月22日,日本国立传染病研究所会计部门的职员因在招标过程中有意泄露标的信息被起诉;7月14日,日本专利局官员因在计算机系统设计开发一事上受贿250万日元(100日元约合1.156美元)被起诉。应该说,媒体的有效监督是制约日本官员腐败现象蔓延的重要手段。

为了动员全社会对腐败行为进行监督,韩国政府对举报腐败行为的人进行身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及减免责任等,并且视举报信息重要程度给予最高20亿韩元(1美元约合1182韩元)的奖金。2002年至2010年期间,韩国政府共向124名举报人支付了20亿9000多万韩元的奖金。为了预防腐败,韩国国民权益委员会每年都会对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教育厅等机关进行清廉度指数测定,并对社会公布各机关的清廉度指数,2010年的测定对象扩大至715个机关单位。每年公布的清廉度指数测定排名中排在后面的机关会面临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因此这些机关就不得不更加自律,主动进行反腐败。韩国政府现正研究制定对个人清廉度指数进行测定的具体方案,并计划在未来对公职人员进行个人测定。

《俄罗斯报》2010年7月23日刊登了梅德韦杰夫刚刚签署的关于落实反腐败法的命令,其中明确要求国家公务人员每年如实申报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收入和财产情况,国家公务人员的纳税情况也将受到核查。为了加大反腐败力度,俄总检察院侦查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开设了网上信访接待室。侦查委员会巴斯特雷金说,社会上有许多尖锐的有待解决的问题,腐败就是其中的一个严重问题。侦查委员会的发言人马尔金说,通过网上信访接待室的投诉在三天之内就会被打印出来,作为书面投诉予以登记,然后按照规定提交进一步审理。

德国多年来已经形成这样的共识: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政府实施监督。一些媒体就专门收集政府要员和公务员的政治丑闻和绯闻,政府不能干预新闻媒体的活动,而政府官员和公务员的腐败丑闻和绯闻一旦曝光,就要引咎辞职。2011年3月1日宣布辞去国防部长职务的古滕贝格,现年39岁,本来是德国最受欢迎的政界明星之一,辞职原因就是德国媒体大约两周前曝光这位部长曾经在博士论文中大量引用他人文章,而没有注明出处,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可见德国的舆论监督力量非常大,以致被称为“第四种权力”。

2011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当前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而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国之命在人心,解决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因为,反腐败没有捷径,不可能通过某一项具体的机制创新一招制敌、彻底根除腐败。国际反腐经验表明,除了完善的立法、有效的反腐机构以及领导者的反腐决心等共识性的经验以外,应该鼓励整个社会关注并举报涉嫌腐败的可疑行为。平面媒

体及网络舆论监督由此成为有效抑制腐败孳生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

《学习时报》2011年3月刊文,对我国一些领域和地区“一把手”带头贪腐的现象做了归纳和概括:财务审批上一支笔;选人用人上一人定;民主集中制上一霸主;权力运行上一把抓;监督制约上一空文;腐败主体上一家人;公开形象上一假象。人们分析适处社会转型期的我国诸多“一”现象背后的案例,不难看出官场腐败得以滋生的重要原因:教育缺失、制度缺失和监管缺失。如何化解这些问题,国际社会上述形形色色的反腐招数也许能够给予我们一定的启迪: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健全是一个系统工程,该工程需要包括教育、制度、监督等各有侧重又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三个方面内容:教育具有着眼教化的导向性,也构成建立制度和实施监督的思想基础;制度具有着眼约束的规范性,也是实施教育和监督机制的必要保障;监督则着眼威慑的强制性,并为制度建立和教育教化拓展路径。三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才能有效解决促进和引导人们不愿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问题。

如前所述,古今中外因为腐败而政失人亡的悲剧可谓屡见不鲜。针对这一问题,毛泽东同志曾经充满自信的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事实一再说明,为此无疑需要在官员和民众等全体社会成员素质充分提高的基础上,完善制度保障并常抓不懈,全面有效监督并全方位立体化,才能确保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不断健全并高效运行。

【参考文献】

2011-03-21日中国新闻网:分析称打击一把手贪腐已成反腐重点

2011-01-19 《人民日报》:韩国反腐预防 从中小学生抓起

2006-01《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的启示

2010-08-05《人民日报》:各国治理腐败侧重不同 权力运行透明化为根本 2000-11《社会科学论坛》:中外吏治中的反腐败趋势与机制(陆震)2010-11人民论坛:国内的“反腐怪招”与国外的“反腐创新”

2010年12月21日11:19:11新华廉政:国外反腐经验有哪些可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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