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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J省A县的Q公司与位于C市(直辖市)B区Z公司的三级分公司因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Q公司诉至法院,Z公司的三级分公司应诉,同时,位于C市(直辖市)C区的Z公司二级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审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确认原审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关合同价格条款无效,依照上诉人和原审原告招标价格结算工程款项。Z公司的三级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确认《工程合同》价格条款无效,按照Z公司二级分公司与Q公司招投标价格计算。Q公司应诉辩称:Z公司的三级分公司与Q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Z公司二级分公司不是合同的缔约方,不应是本案的当事人,Z公司三级分公司系依法设立并经过工商部门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能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审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判决。
注:C市三级分公司隶属于C市二级分公司。
问题:
1.对于本案的一审法院,哪个(些)地方的法院有管辖权?
2.对于上诉案件原被告的诉讼请求,属于哪一种类的诉,其诉讼标的是什么?
3.对于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是那些?如果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应该如何处理?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4.本案二审法院可否不开庭审理?为什么?
5.若本案的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是否还有救济途径?若有,请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