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复习题(一)(二)答案08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级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中级经济法复习题
(一)答案
1.【答案】(1)公司注册资本合法。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东的出资不完全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但是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案B和C分别用货币出资共1.7万元,不足8×30%=2.4万元。
(2)公司的出资期限不合法。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3)A担任公司董事长合法。
E担任公司经理,E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合法。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B担任财务负责人,兼公司监事不合法。因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答案】(1)甲、乙的货币出资数额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货币出资额最低不得低于60万元。而本案中,甲、乙的货币出资总计为20万元(其他股东的出资都是非货币性出资)。
(2)该食品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设l名执行董事和l至2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
(3)食品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公司分立行为。
应当由公司股东会以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分立的决议。自分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食品公司分立后应进行变更登记,保健品厂应进行设立登记。
分立前食品公司的债务应当由食品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
(4)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乙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份额,不同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银行可以以食品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分别以食品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两家单位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B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
3.【答案】(1)王某2007年2月的股份转让行为合法。因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王某2007年4月的股份转让行为不合法。因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公司经理张某与朋友出资设立乙公司的行为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3)甲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两项决议均合法。免去张某的经理职务,聘任周某为经理合法。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
甲公司要求张某将其从乙公司获得的收入上交给甲公司的做法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上述行为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答案】(1)甲公司全体股东约定公司利润分配比例分别为60%、25%和15%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2)甲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每2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审查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甲公司在利润分配前,按照公司利润的5%提取了法定公益金不合法,提取了10%的法定公积金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利润分配前,应当按照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新公司法取消了法定公益金。
(4)乙公司在登记时,甲公司实际出资10万元,另外20万元出资在乙公司登记后2年内缴足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5)甲公司规定,乙公司成立后的债权债务由乙公司单独负责,甲公司不承担责任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答案】(1)该合伙企业不可以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这四个合伙人只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2)各方出资方式合法。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由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设想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丁不享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成,也不承担亏损的责任的约定不合法。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6.【答案】(1)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决定由乙证券公司代销不合法。因为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2)甲公司和乙证券公司约定的代销期和发行价格合法。因为证券法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3)乙证券公司在代销其内,为本公司预留了甲公司的股票不合法。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4)部分投资人认为甲公司应退还股款合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7.【答案】(1)张某2006年5月起持有和购买乙公司股票不合法。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2)李某购买乙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合法。丙资产评估机构购买和转让乙公司股票的行为合法。证券法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3)王某2006年6月购入、2006年10月转让乙公司股票的行为合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案中没有超过。
(4)乙公司股东丁的要求合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8.【答案】(1)有效。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和支票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本题出票人甲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和支票金额,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是有效的。
(2)付款银行能拒绝。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本题该支票为3月20日签发,丁公司于4月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付款银行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
(3)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责任。按照《票据法》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9.【答案】(1)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其同时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入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S银行在承兑期间提示承兑,甲公司不能与持票人的前手即乙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S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
(2)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因为S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虽然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所以,在本案中,讼争的商业承兑汇票在2006年4月24日被拒付后,S银行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前手即背书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但S银行并未及时行使这一权利,直至2006年11月2日才对前手进行追索,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追索时效。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但是S银行仍可以自到期日起2年内向出票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
10.【答案】(1)银行将利息扣除后的余额91万元划入甲公司帐户的行为不合法。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即91万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商补充,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定,若仍无法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甲公司准备将该笔借款用于证券投资不可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甲公司将自有的一幅名人字画作为合同的担保物属于动产质押,自质物移交占有时生效,即6月20日。
(5)银行不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应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11.【答案】
1、A厂存在违约行为,因为B公司交付的货物并无质量问题,A厂未按约付款,所以是违约。(如果B公司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则A厂有权拒付,不构成违约,A行使的是后履行抗辩权。A有权要求B承担违约责任,补救措施)
2、B公司能否要求C公司的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得看C公司有没有授权该分公司为A担保,如果没有授权,该担保合同无效,因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企业法人授权不能作为担保人。
3、承兑行不能拒绝D公司提示的银行承兑汇票,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一切权利义务严格地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因票据以外的任何事由而变更。作为承兑汇票,承兑人更应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地支付。
4、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在作成拒绝证明后,即可向本案中的A公司、B公司、承兑行行使追索权。
5、本案涉及合同纠纷和票据纠纷。作为合同纠纷,A厂必须付清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票据纠纷,承兑行在票据到期日违法拒绝付款,必须向持票人承担迟延责任,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和其他有关费用。
12.【答案】1.房产抵押有效,因为抵押人乙对房产拥有所有权,担保法允许所有权人以房产作抵押物。以不动产作抵押必须进行抵押登记,本案中已进行登记,抵押合同生效。
2.股票质押无效,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发行的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3.甲就房产受偿金额为300万元,因为根据抵押登记在先原则,丙应先受偿600万元。
4.乙的行为属于票据欺诈行为,乙开出的是空头支票(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支票)。银行应对其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甲有权要求乙支付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5.乙公司成立时,货币出资比例合法,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B股东出资为实物,应以评估价为基础,出资不实的部分,应限期补足;若B财产不足补足,则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3.【答案】(1)甲公司在乙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不能以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在本题中,乙公司以欺诈手段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甲公司在2004年3月知道乙公司的欺诈事实,2005年7月,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后,甲公司不能以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
(2)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3)丙公司不应当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
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在本题中,由于承租人乙公司未向甲公司支付全部的租金,因此,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
(5)在乙公司租赁期间,如果租赁的设备发生故障,甲公司不应当承担维修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14.【答案】(1)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2)部分无效。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
(3)甲公司可以随时解除与乙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乙公司也可以随时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4)50台设备的损失应当由丙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发生的损失应由出卖人承担。
(5)丙公司不能改为主张由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能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15.【答案】(1)在本案中,某国有事业单位的行为属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2)该市财政部门有处罚权力。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
(3)该市财政部门对某国有事业单位的处理措施合法。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该单位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自存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该市财政部门对某国有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不合法。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对单位只能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的罚款数额超过了规定的标准。
(4)如果某国有事业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级经济法复习题
(二)答案
一、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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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5ABBAD26-30CAABD31-35BCACC36-40CADDB41-42AD
二、多选题
1ABC2AB3AD4ACD5BC6ABC7ABCD8CD9ABD 10BCD11ABD12AC13BC14CD15AC16CD17AD18ABD19CD20ABC21ABC22BCD23BC24ABCD25AC26BC27AC28CD29BC30ACD31ABD
32AC33ABC34ABCD35ABCD36AD37AC38ABCD 39ABC40ABCD41ABD42AB43AB44CD45ACD
三、判断题
1-5X√√X√6-10X√√XX11-15XXX√X16-20X√X√√21-25√√√√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