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采购管理办法(全文)_中心采购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1:00: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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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以下简称中心(集团)] 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预算的使用效益,维护中心权益,保证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招标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集团)直属部门实施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心(集团)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招标采购部组织实施中心(集团)直属部门限额标准以内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各直属部门组织本部门预算统筹项目的采购活动。其中,电脑、服务器的更新及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的维护及耗材由客户服务中心信息化部统筹;印刷业务和广告宣传由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员工工作制作由政工部统筹;变电房、中控室设备的更新及维护、维修耗材由客户服务中心技术设备部统筹。

第四条 财务部、纪检监察审计部是中心(集团)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审核各直属部门的采购项目和采购预算;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协调处理各直属部门与招标采购部之间的工作关系;监督检查各直属部门和招标采购部的采购活动;处理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 招标采购部是中心(集团)集中采购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直属部门的集中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制定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采购;确定成交结果;集中采购项目的汇集归类及立项招标;签订集中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第六条 各直属部门是集中采购的项目负责部门,主要职责是:编报集中采购预算并报中心预算委员会审批;向招标采购部提交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协助招标采购部办理采购事宜;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工作;依法签订预算统筹项目合同和履约验收。

第七条 集中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干扰或影响具体采购工作。

第二章 编制预算和计划

第八条 各直属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时,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该年度集中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按程序报中心预算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各直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集中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填写《预算开支申请表》,提早报送招标采购部。第十条 采购实施计划需预留足够的采购时间,专用物资采购(含定制、指定品牌设备、产品及耗材等)应提前提30个工作日报送;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送;个别零星、应急采购项目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

第三章 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具体做法按《中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因特殊情况或废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报中心招标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项目中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的通用类产品,可以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第四章 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部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做好集中采购项目的具体工作。第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在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后,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第十六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询价,发出询价通知书;供应商提出的报价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部门应当在填报《预算申请表》时一并提交书面说明,阐时原因理由,经招标采购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按照项目部门指定的品牌和规格要求,向唯一的供应商发出报价邀请函;如报价或付款方式不合理,招标采购部和项目部门应组成项目小组,与供应商就价格或付款方式问题举行协商谈判,直至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九条 采用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招标采购部应会同项目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评审确定供货单位。

第五章 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与采购文件一致。

第二十一条 采购合同一般以中心(集团)名义与供应商签订,盖中心(集团)合同章,采购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与现有设备相配套,设备或零配件标准化的采购合同,可适当提高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由中心(集团)法定代表人授权招标采购部正职领导与供应商签订。

第二十三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招标采购合同,可以委托招标采购部正职领导与中标人签订。由招标采购部代为签订的招标采购合同,项目负责部门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内,向招标采购部采购管理事务移交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由招标采购部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 预算统筹项目、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采购合同,由中心(集团)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负责部门正职领导与供应商签订。

第二十五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项目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的,应写出书面申请,经招标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六章 履约验收

第二十六条 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履约后,项目负责部门应根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招标采购部签订的合同,由招标采购部组织使用部门及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预算统筹项目、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由合同签订部门组织使用部门代表、招标采购部及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必要时还应邀请纪检监察部参加验收工作,或者送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供货后,合同签订部门应在货物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合同规定需要送国家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送检。验收合格后,验收成员应在《采购项目验收单》上签字,并对其作出的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邀请检测机构参与验收活动的项目,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或不遵守中标承诺的,使用部门应向招标采购部反映。招标采购部应根据采购文件或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使用部门未及时向招标采购部反映,或招标采购部采购经办人接到项目部门通报后,未能及时跟进,给中心(集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 凡未经过验收或经过验收而又产生与验收有关联的问题,其责任由合同负责部门及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承担;发现问题未向招标采购部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由项目部门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财务部、纪检监察审计部应当依法对直属部门、招标采购部执行采购法、有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审核、批复直属部门编制的集中采购预算;

(二)监督集中采购预算的执行,审核支付集中采购资金;

(三)拟定采购限额标准。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对采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验收情况;

(四)对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情况;

(五)视情况参与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

(六)直属部门、招标采购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监察审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者质量不符合采购需求,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2.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他好处的; 3.与供应商串通,扰乱采购秩序的;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招标采购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规范高效地做好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部负责解释。中心(集团)直属公司和控股公司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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