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中山河水库拦河坝填筑料开采监理实施细则(13)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坝料开采监理实施细则”。
镇康县中山河水库工程
拦河坝填筑料开采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ZSH-JL[2012]细则13号)
1、总
则
1.1 本实施细则依据承建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碾压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DL/T 5129-2001)规范、标准,以及国家工程建设管理文件有关规定制定。
1.2 本细则适用于土石坝、堰类水工建筑物土石填料的开采、加工及料源控制监理。
1.3 其它有关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测量、土石方开挖、工程质量测量、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文件管理、土建工程合同支付等,均按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工作规程要求执行。
2、料场复查与规划
2.1 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完成料场复查与规划等项工作。
2.2 料场复查应包括如下内容:
(1)覆盖层厚度、料层变化及夹层分布情况。
(2)料场分布、开采及运输条件。
(3)料场水文地质条件与施工期汛期水位的关系。
(4)料场占地面积、开采范围、有效储量及弃渣数量。(5)开采料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压实特性。
2.3 核查开采料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压实特性的项目与指标,应按合同规定与施工技术要求进行,一般包括:
(1)防渗土料(粘性土、砾质土):粘粒含量、塑限、渗透系数、含水量、干密度、填筑密度,可压实性等。
(2)砂砾石料:砾石含量、最大粒径、级配、含泥量、小于P5及P2含量、填筑密度等。
(3)堆石料:颗粒形状、软化系数、填筑密度等。
(4)反滤料:颗粒形状、级配、含泥量、软弱颗粒含量、成品率、填筑密度等。
(5)砌体及排水体石料:密度、湿抗压强度、吸水率等。2.4 料场复查完成后应向监理部提交料场复查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料场地形图(含试坑与钻孔位置);
(2)地质剖面图(含地下水位变化情况);
(3)试验分析成果;
(4)有效开采面积以及实际可开采量;
(5)不适用料的处理方法;
(6)开采和运输条件等。2.5 料场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1)料场使用方案;
(2)开采与生产加工方案;(3)运输方案;
(4)有用料调配及平衡计划;(5)征地及场地分期使用计划;
2.6 料场使用方案应按施工方便、开采经济、质量合格、供料平衡和施工阶段填筑部位的要求进行编制。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一般应遵循如下规则:
(1)就地、就近取材原则。优先选用距坝区较近、采运条件较好、质量合格、覆盖层剥离量较小、施工干扰小的料场,尽可能做到高料高用、低料低用,避免横穿坝体和交叉运输。
(2)少占耕地并充分利用代替料原则。宜多用库区内淹没的料场,应充分利用符合质量要求的水工建筑物开挖的石渣,并尽可能使其直接上坝或推存、加工后上坝。
(3)料源充足并有储备原则。规划料场实际可开采量,应考虑勘察精度,料的天然与压实密度差值,开采、加工、运输以及坝面清理、返工和削坡等的损失量,并按有关规定留有足够的储备。
料场开采量(储备量)与坝体填筑量的比值(备料系数)一般应为:土料2~2.5;砂砾石料,水上为1.5~2.0,水下为2.0~2.5;石料1.5~2.0;反滤料根据筛取的有效方量确定,通常不小于3。
(4)选择确定主料场原则。应选择场地宽阔、料层厚、储量集中、质量好的大料场作为施工的主料场,其它料配合使用并考虑一定数量的备用料场。(5)料场使用程序原则。在枯水季节应多用河滩、低阶地料场,应有计划的保留部分近坝料场供高峰阶段使用。
3、开工许可证申报程序
3.1 料场开工启用28天内,承建单位应完成料场开采措施计划编制并报送监理部批准。料场开采措施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1)料场复查与规划。
(2)料场施工总体布置(包括料场分区、道路布置、辅助系统布置、排水系统布置、料的分区堆存布置等)。
(3)料场分区开采方法与程序。
(4)料量开采进度与平衡计划。
(5)爆破法开采石料作业方法及主要爆破参数。
(6)料的分级储存与堆放措施。
(7)不合格料的处理方法。
(8)开采与挖装运机具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9)劳动力投入及材料供应计划。
(10)安全生产措施。
(11)料的质量检查与质量保证措施。
(12)作业期间及开采完成后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13)施工管理组织。
(14)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应报送的其它资料。
3.2 采用微差挤压爆破技术开采分级石料的,在开工前承建单位还应完成相应的现场爆破试验,并将爆破试验成果报送监理 4 部审核。
3.3 必须报送批准的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
监理部将在报送文件送达28天内完成审阅并退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或“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3.4 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审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在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料场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3.5 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可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因此造成开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4、施工过程监理
4.1 料场开采作业前,承建单位应首先作好开采施工准备工作,其内容包括:
(1)按照报经批准的料区划定开采界线,并埋设明显的界标。
(2)清除料区覆盖层与表层杂物,岩石缝隙夹泥与软弱岩体。
(3)撤出爆破影响范围内的各种设施。
(4)修好通往开采区的道路。
(5)配备好必须的辅助生产设施。
4.2 料场开采施工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监理部批准的施工管理组织实施,落实料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料区责任人及质量、安全、施工责任员,并责令他们格守职责,对料场的合理使用、开采、生产加工、储存、堆放、检测、运输等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
4.3 开采作业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开采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当发现施工条件、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外部因素干扰,应及时调整或修订开采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4.4 料场开采过程中,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单位应:
(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4.5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有专人经常性的对料场的动态储量与料种质量进行核查与检验。
当开采进度拖延并将导致供料不足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 6 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4.6 如发现料源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承建单位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或使用其它土石料的申请,报送监理部批准。其它土石料必须经试验论证证明其不影响工程质量方可使用。
4.7 料场开采过程中,若发现其实际可开采的或可利用料备料系数低于规定值时,承建单位应及时研究并向监理部提出扩大料源或新辟料源的申请报告。
4.8 爆破法开采石料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GB13349-92《大爆破安全规程》等的有关规定,并对不安全因素进行监控。
爆破时,承建单位(或委托科研单位)应对爆破有害效应进行监测。爆破后,应及时调查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与爆破监测结果,及时调整爆破参数。
4.9 承建单位如需利用其他水工建筑物基岩开挖爆破的石渣,其基岩开挖爆破过程中,应遵守SL47-9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4.10 爆破法开采石料的工作面数量,应能满足填筑强度要求并有足够储备量。
须存储的石料,应按规划确定或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分区、分级、分层储存与堆放。取料时,亦应在指定料区分层进行,避免发生颗粒分离。对已发生分离的储料,承建单位应按监理工程 7 师指示在使用前将其混合均匀。
4.11 料场开采作业中,承建单位若:
(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或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或
(3)不按规定的路线、区域出渣、弃渣;或
(4)将不合格料运进用料堆存区或运入填筑区;或
(5)用不恰当的作业方法处理填筑料;或
(6)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或
(7)因弃渣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或
(8)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用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
4.12 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做好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次月的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报送的施工资料内容包括:
(1)各料区种本期输出量及填筑部位。
(2)各料区料种本期新增量、现有储量,以及本期建筑物填筑计划需用量。
(3)劳力、设备投入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4)爆破参数、效果与工序循环记录。
(5)料的质量检验记录与统计。
(6)开采作业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
(7)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5、质量控制
5.1 承建单位应按“三检制”要求进行自检,首先在料场开采及料物储存环节做好土石料的质量控制。
5.2 料场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规定料区范围开采。
(2)覆盖层、草皮、杂物等按规定清除并运至指定的弃料场。
(3)开采、加工方法,土料防雨及负温下施工措施符合有关规定。
(4)场区道路、排水设施及风、水、电系统的完善与有效运行。
(5)土石料性质、含水量、含泥量、级配等符合质量标准。
(6)开采作业安全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7)按合同文件与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应控制的其他内容。
5.3 承建单位对料场土石料的质量检测结果,应符合质量技术要求,否则不得运出料场用于建筑物填筑。
5.4 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技术要求,可在料场选择易于鉴别 9 的项目与控制指标,以目测、尺测、手试为主对土石料进行鉴别。
对质量可疑的土石料,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建单位重新抽样检测,或在工程师监督下进行抽样检测。
5.5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土石料,承建单位应采取技术措施处理,至达到质量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
5.6 承建单位应在料场办公室建立土石料生产记录并存有相关文件,以便于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单位的开采作业与储料计划进行检查与认证,其主内容包括:
(1)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2)有关施工文件(如施工图、作业程序、生产调度记录及其他施工管理文件)。
(3)土石料试验报告(如物理力学试验报告、级配试验报告及其他试验报告等)。
(4)各阶段土石料备料及其质检报表。
(5)土石料储备与输出数量及填筑部位表。
(6)爆破法开采石料的有关资料。
(7)监理工程师对土石料生产、试验、检测等的批准、认证与指示文件。
(8)对工程师指示采取的行动记录。
(9)其它必须记录和保存的资料。
6、其
它
6.1 承建单位除做好对料场自身管理外,还应对料场周围环 10 境,场内、外施工交通道路,以及排水设施等进行维护,以创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的施工环境。
6.2 监理部及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单位所进行的任何批准、审核、检查和认证,并不表示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工程质量与施工工期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6.3 除非承建单位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为填筑料开采、加工、储存、堆放、运输,试验与质量检查,以及为此所进行的施工准备与辅助工程等的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填筑项目或临建工程价格中,承建单位不得另行要求计量支付。
云南木水缘投资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镇康县中山河水库工程建设监理部
二○一二年一月
抄报:中山河水库管理局 送:各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