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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费用收缴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学生费用的收缴管理工作,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高等学校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是学生应尽的义务,自觉履行缴费义务是当代大学生必备的素质。
第二条 学生收费是学院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学院完成各项任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的物质保证。
第三条 学院的收费范围包括学院在籍的全日制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和书本材料代办费。
第四条 学院在省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学院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和培养成本、生源状况等因素确定各专业、各类别学生的具体学费标准,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 学院根据学生宿舍条件分类制定住宿费收费标准,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入学考试、技能鉴定和考证考级,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参加考试的学生收取考试报名费。
第七条 学费、住宿费、书本材料代办费主要通过缴费卡(标有“银联”的储蓄卡、信用卡),利用学生收费管理系统,委托银行代收或刷卡机划收,学费、住宿费、书本材料代办费等按学年收取。
第八条 学生费用的收缴实行先公示、后收费。
第九条 学生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财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和各系(部)是学生收费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学生收费管理工作。
(一)、财务处是学生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教育收费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解释;负责拟定、报批和公示学院的学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负责学生费用收缴、核算和学生缴费情况的统计与公布。
(二)、学生处负责协调各系(部)将走读、退学、转学、休学和复学的申请、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时提供给财务处;负责学生助学贷款、“绿色通道”的信息收集和整理;按苏财院(2006)28号通知的规定组织对各系(部)的收费工作效果进行考核与评比。
(三)、招生就业处负责规范新生教学班级名称、编号、学生学号,并于新生报到前十天将含身份证号码的学生名册(电子文档)提供给财务处。
(四)、各系(部)应教育和引导学生强化缴费上学的意识、努力形成自觉缴费的良好习惯;了解和掌握本系(部)学生的缴费情况;督促和指导班主任(辅导员)做好学生费用的催缴。
第十一条 班主任(辅导员)是学生费用收缴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向学生传达学院的收费规定,落实收费管理办法;了解和掌握本班级学生的缴费情况,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催缴各项欠费;帮助学生进行缴费查询和核对,做好与欠费学生家长的交流和沟通。
三、收费程序及方法
第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书本材料代办费按学年收取并按下列办法进行。
(一)、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由招生就业处将新生录取名单、学生身份证号码、性别、家庭住址等相关信息以电子文档方式传送给财务处,统一办里银行卡(储蓄卡、信用卡),交招生就业处随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送给学生。
(二)、招生就业办在《新生报到须知》中列明缴费项目、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和银行卡的使用方法。学生按《新生报到须知》的要求,在报到日前将学费、住宿费、书本材料代办费等应交费用存入银行卡。
(三)、每年暑假前财务处将下学年学费、住宿费、书本材料代办费的收费标准发送给各系(部)以及相关部门,由各系(部)通知至每个学生,于新学年开学报到前将应交费用足额存入银行卡。
(四)、应届毕业生提前参加就业实习,须缴清下一学年的各项费用,方能参加就业实习。
第十三条 新学年开学的前两周为集中缴费时间,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及时缴清费用,可申请学费缓缴,经批准后办理报到注册。
第十四条 学生的银行卡若有遗失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挂失,与银行卡 2 相关的身份证号码、姓名、学号等发生变动,可到财务处开具证明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更正手续,并在集中收费期间将更正信息告知财务处。
四、信息统计与公布
第十五条 学生收费信息包括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码、准考证号码、校区、系、专业、班级、在校、毕业、住校、走读、休学、复学、留级、退学等基本信息和应交费用(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减、免、缓、退费用、欠交学费等缴费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收费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各系(部)应及时将涉及学生缴费的信息变动情况报送财务处统计和备案,其中影响住宿费标准变动的宿舍调整,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处应将调整结果在实际收费日前一周,书面通知财务处。
第十七条 财务处为每位学生设定一个收费条形码,学生在校期间可凭收费条形码通过财务处网页查询本人的缴费信息。
第十八条 每学期结束前十天财务处应将《学生缴费明细表》、《学生欠费明细表》、《书本材料代办费分班级收支情况表》发送给各系(部);逐月打印报送《系(部)、班级学生缴费率排名一览表》给院领导,学生处和各系(部)。
第十九条 财务处按学期和学年向学院领导报送《学生费用收支情况表》、学生费用收缴情况分析,为学院领导进行收费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五、学费缓收、减收与免收
第二十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缴清费用,需要缓交学费的,由学生本人凭有效证明,到各系(部)领取填写《缓交学费申请表》,提出缓交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签字,交系(部)、学生处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后送财务处办理学费缓交手续,缓交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而难以全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学院除提供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外可适当减免部分学费。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应凭有效证明,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到各系(部)领取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提出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签字,交系(部)、学生处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后送财务处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六、欠费催收和欠费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能在规定的时间里缴清学费、住宿费、书本材料代办费即为欠费。财务处于每月的二十五日前,在校园网或收费公示栏上公布欠费学生 3 名单,打印发送“欠费催收单”,各系(部)及欠费学生所在班的班主任(辅导员)根据“欠费催收单”,逐一核实欠费金额,向学生家长通报其欠费情况,查明欠费原因,敦促学生缴纳欠费。
第二十三条 对欠费的学生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无故欠费的学生暂缓学籍注册,系(部)在学生评优、综合测评中将学生缴费情况列为考核内容,无故欠费的学生不得参与评优。
(二)、办理缓缴学费手续的学生应按计划缴纳欠费。
七、学生离校时费用结算
第二十四条 学生离校,应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办理离校手续,进行费用清结。
(一)、学生毕(结)业离校,应及时缴清所欠学费,以班级为单位,持离校表到财务处办理书本材料代办费结算,财务处按实际支出计算应退或应补金额。
(二)、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退还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半月计算,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退学学生的书本材料等代办费用一并结算;学生因外出实习不住校的不收取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申请,由班主任(辅导员)签字,经系(部)、学生处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学生持申请、缴费收据和离校表到财务部门办理费用结算
八、留级、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留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留至年级缴费标准缴纳,书本材料代办费按留至年级的缴费标准扣除留级时的结余金额缴纳。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生病或参军需暂时中断学习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休学与复学。休学学生可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休学期满复学后,按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a)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或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学生收取费用,按教育乱收费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生离校费用结算,留级、休学与复学规定,给学院或学 4 生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
第三十条 学生弄虚作假骗得学费缓缴、减缴、免缴;有关部门对材料审核不严或未按规定程序、范围审批学费缓、减、免、退,应全额追缴已缓收、减收、免收和退还的费用,难以追缴的由直接责任人赔偿。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学生收费,其他有关部门未能及时将走读、退学、转学、休学、复学和留级的申请、证明等相关材料提供给财务处,造成学生收费混乱、统计信息不准确,给学院收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应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b)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财务处。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