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两百户以上大村寨义务消防队建设标准_义务消防队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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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两百户以上大村寨义务消防队建设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村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强化农村消防安全,提高广大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200户以上的大村寨和村民,200户以上的大村寨(以下简称:大村寨)应当组建义务消防队。

第三条 大村寨义务消防队是农村群众防火灭火的自防自救组织。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农村消防工作群防群治网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第四条 大村寨义务消防队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公安派出所监督,日常工作由本村村民委员会、治安联防(巡防、护村)组织管理,消防业务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的指导。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大村寨消防义务消防队建设纳入“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大村寨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六条

大村寨的村民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成年的健康村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及参加本村义务消防队的义务。

第二章

大村寨义务消防队的建设标准

第七条

大村寨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成立大村寨义务消防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大村寨义务消防队的队员人数,应当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村寨等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少于10人。

第九条 大村寨义务消防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男性公民或十八周岁至四十周岁的女性公民。

(二)上岗前必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培训。

第十条 大村寨义务消防队应设正、副队长各1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 大村寨义务消防队应设办公室,办公室应配备火警电话和必要的消防器材以及队员个人装备,并建立定期巡逻制度,由队员轮流巡逻检查本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大村寨义务消防队应配臵消防器材箱,根据实际配臵灭火器。应配备一台8马力的消防手抬机动泵及相应的水带、水枪及交通运输工具等器材装备,1支强光手电筒,水带长度不低于100米,水枪不少于2支。义务消防队员个人装备配备:每人头盔、战斗服、水鞋1套。

第十三条 大村寨义务消防队的器材装备费、学习和训练费用、队员的补贴和其他活动经费,由。。。。。。。负责。

第十四条 大村寨义务消防队的建立和撤销,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章

大村寨义务消防队的职责

第十五条 大村寨义务消防队的职责: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制定本村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部署落实防火工作;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督促、指导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扑救本村寨发生的火灾,援助扑救邻近地区发生的火灾,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调查火灾事故;

(六)参加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学习和灭火演练;

(七)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第四章

大村寨义务消防队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大村寨义务消防队员应熟练运用配臵的各种消防器材,掌握扑灭初起火灾的方法、措施。

第十七条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大村寨义务消防队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器材装备等,可按照有关规定,从财产承保的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确实无力承担的,可酌情减免。

第十八条 大村寨义务消防队员因参加统一组织的消防活动而误工的,所在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和奖金。

第十九条 大村寨义务消防队员在扑救火灾或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其医疗、抚恤待遇,养伤期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保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扑救火灾而牺牲的大村寨义务消防队队员,符合申报烈士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大村寨义务消防队的奖惩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大村寨义务消防队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组织制度落实,防火、灭火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使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三)提出合理化建议,革新技术、工艺,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对保证消防安全、提高防火、灭火效率,效果显著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大村寨义务消防队员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本单位或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三)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提出合理化建议。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成绩显著的。第二十三条 大村寨义务消防队员违反消防法规,不履行职责,擅离职守以及在灭火中不服从指挥的,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由昆明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昆明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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