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规范保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_人事档案管理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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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规范保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3年10月29日川价费[2003]274号

四川省人事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调整保存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的报告》(川人函[2003]154号)收悉。根据《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号),结合我省人事关系、档案管理实际,参照省外收费水平。经研究,同意调整规范我省人才交流机构保存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收取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标准:单位和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20元/月;个人委托单纯存档10元/月。对两年内未落实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免收期间的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

二、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省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金库。支出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入年度部门综合预算。

三、各级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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