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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
拨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的通知〙(扬发〔2013〕2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程序,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含基金预算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应遵循“事前备案、合同管理、三方复查、直接支付、决算审核”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的拨付应按照“合法、合理、合规”的原则,按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合同、项目进度,办理资金拨付。
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应通过直接支付申请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商品劳务供应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对部分不具备直接拨付条件的工程管理性费用等支出,可通过授权支付申请予以支付。
年度末对未完工的项目,预算安排的工程项目资金暂不具备拨付条件的,项目资金可直接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非税收入专户设立的基本户结余中,待使用时再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申请拨付,也可将预算指标结转下年使用。
(二)拨付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为市级预算单位的,由预算单位发起,编制用款计划、提交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资金直达预算单位指定的商品和劳务供应单位。
2.项目建设单位为非市级预算单位的,由市财政局代编用款计划、提交用款申请,资金直达项目建设单位指定的商品和劳务供应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计划和用款申请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计量支付证书或已完工程结算单;(2)纳税证明材料(人民银行扬州市本级金库);(3)发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决算审核结束前,市财政局按照累计拨付的工程建设资金控制在合同价的85%以下的原则进行拨付。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不按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八)超过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调整概算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