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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XXXX]X法刑初字第X号
被告人:张某,女,汉族,44岁,小学文化,务农,2002年9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36岁,初中文化,务农,2002年9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XX、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李某故意杀人罪一案,由XX市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本院受理后, 被告人张某、李某分别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王XX担任辩护人。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李某及其辩护人高XX、王XX、等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高XX、王XX均以两人年纪尚轻、家中尚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希望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为由进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检察院指控,认为张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于2002年9月23日以“X检诉字(2002)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张某、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于2002年 8月16日晚上7点30分,赵给李打电话,约他到村头的河边谈谈。李在通知张某后,随带了一把匕首和一根铁棍,开着自家的农用三轮车来到河边,看到赵正在路边等候。二人见面怒火中烧,正在互相对骂时张某赶到,她一把将赵拦腰抱住,李某从车上拿起铁棍直奔赵某,对准他头部猛击下去,赵当即被击晕,一下子趴在了地上,紧接着李又抡起铁棍,对准他的后脑又砸了一下。见他躺在地上不动,张、李二人将他抬上车,将车开到了河床里。下车后,李某拿起铁锨去挖坑。很快将坑挖好,二人回头一看,赵已从车上坐了起来。这时已丧失人性的张某旱已将赵往日的好处抛在了脑后,示意李快把赵拉下车埋掉。李某连忙上前抓住赵的双腿,猛地一拖,赵的头部撞在了石头上又晕了过去。就这样,张、李二人将赵拖人坑中埋上了。经鉴定,赵某系被埋窒息而死。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罪不可赦。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