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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成都 市 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2〕52号)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我市各类国有建 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收取的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类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收取详见附件。
二、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土地用途应明确记载三级类,并作为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依据。
三、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外,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按本通知规 定核定。
四、本通知执行以前已经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在土地使用权 登记时土地分类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