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验内容_经济法实验报告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0:50: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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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部分实验项目

1、甲公司向乙单位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一批电器,其中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总销售优惠价52万元。如有意向,请告知。

乙单位接到电报后,遂向甲公司回复称:只单位欲购买50台电视机,每台付款3200元;60台电视机,每台付款2500元,共计付款31万元,货物到付款。甲公司接电报后决定接受乙单位的要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乙单位。

甲公司同时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货物运至乙单位。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丙公司将剩余未遭损失的货物运至乙单位,乙单位要求甲公司将货物补齐后一并付款。

甲公司补齐了货物,但乙单位以资金周转困难不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单位推迟1个月后付款。1个月后经甲催告,乙单位仍未付款。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单位解除合同,乙单位不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单位赔偿损失。

要求: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缴请?

(2)乙单位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要约?

(3)丙公司是否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乙单位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该要约的内容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所以是要约。

(2)乙宾馆的回复是新的要约。依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题中乙宾馆对要约中的标的的价款和数量作出了变更,所以乙宾馆的回复视为新要约。

(3)丙公司可以不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本题中,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所以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依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所以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

2.A、B公司于2010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元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20日,B公司承兑申请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4月2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

月20,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7月5日,持票人D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银行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7月15日,D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C公司以D公司向甲银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以自己在汇票上曾记载“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

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D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1日-7月1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4)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3.某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销售家用电器、珠宝首饰、办公川品、酒及食品等。2011年7月,该商场的财务总监张先生向其常年税务顾问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就发生的业务问题征询税务意见。相关业务如下:

(1)本月从国营农场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的销售发票上注明价款100 000元;运输农产品支付运费10 000元、装卸费2 000元,并取得运费发票。该批农产品的60%用于商场内的餐饮中心,40%用于对外销售。

(2)本月以一批金银首饰抵偿6个月以前购进的某批洗衣机的欠款,所欠款项价税合计234 000元。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l40 000元,若按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该批金银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l90 000元;若按同类产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220 000元。

(3)6个月前收取一餐厅啤酒包装物押金10 000元,月初到期,餐厅未返还包装物,按照销售时的约定,这部分押金即收归商场所有。百货商场的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押金1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l0 000

(4)受托代销某品牌公文包,本月取得代销收入117 000元(含税零售价格),本月即与委托方进行结算,从委托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00元。

(5)百货商场最近正在积极筹划开展部分商品的促销活动。目前有三种方案可以选择:方案一是,商品八折销售;方案二是,购物满l 000元者赠送价值200元的商品(购进价为l50元);方案三是,购物满1 000元者返还现金200元。(以上销售价格及购进价格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数。假定商品销售利润率为25%,即销售1 000元的商品,其购进价为750元。)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业务,假定您为常年税务顾问,请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针对业务(1),计算百货商场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针对业务(2),指出百货商场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如果需要计算,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计算消费税的应交税金。

(3)针对业务(3),判断百货商场账务处理和相关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列出正确的处理方式。

(4)针对业务(4),计算百货商场应缴纳的增值税。

(5)针对业务(5),假如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 000元的商品,就目前可选择的三种方案,分别计算百货商场应纳增值税额及毛利率;并从毛利率角度,指出百货商场可以选择的最好方案,并简要说明理由。(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1)业务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100000×13%+10000×7%)×40%=5480(元)

(2)以金银首饰抵偿债务,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应纳增值税=190000×17%=32300(元)应纳消费税=220000×5%=11000(元)

(3)业务3,商场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正确,啤酒逾期的包装物押金是要缴纳增值税的,应纳增值税=10000÷1.17×17%=1452.99(元)

借:其他应付款-押金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8547.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452.99

(4)业务4,百货商场应缴纳的增值税=17000-15300=1700(元)

(5)方案一:商品八折销售,这是销售折扣,按减去折扣额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销项税额=1000*80%/1.17*17%=116.24(元)

进项税额=750/1.17*17%=108.97(元)

应纳增值税=116.24-108.97=7.27(元)。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收入=(1000*80%/1.17-750/1.17)/(1000*80%/1.17)=6.25%

方案二:

应纳增值税=1000/1.17*17%+200/1.17*17%-750/1.17*17%-150/1.17*17%

=43.59(元)

毛利率=(1000/1.17-750/1.17-150/1.17-200/1.17*17%)/(1000/1.17)=6.6% 方案三:

应纳增值税=1000/1.17*17%-750/1.17*17%=36.32(元)

毛利率=(1000/1.17-750/1.17-200)/(1000/1.17)=1.60%

因为第二方案的毛利率最高,所以百货商场应选用第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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