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的检验检疫监管粗谈_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0:50: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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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的检验检疫监管粗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粗谈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个人与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一般包括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保税区B2B2C(企业对企业对消费者)等方式。

随着网络及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传统的商务行为正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电子化。互联网的全球性和非中心化,使电子商务丧失了传统交易所具有的地理限制,跨境电子商务应运而生。不同国家产品的品质与价位差别,以及跨境物流的高度发达,更进一步加速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2012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0万亿美元,较2011年增长11.94%;2011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1.6万亿元,2012年约为2万亿元,2013年突破3.1万亿元,到2016年将增至6.5万亿元,年均增速接近30%。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种基本经济形态和贸易自由化的重要途径,也正在改变我国的对外贸易产业链布局,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新的增长方式。

相较于传统贸易形式,跨境电子商务具有批次多、批量小、品种杂、货值低等特点,给中国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与实惠同时,也给检验检疫工作带来了诸如监管模式被突破等新的挑战。作为跨境贸易活动监督管理的主要官方部门之一,检验检疫部门如何发挥职能,是站在时代变革之际的检验检疫人需要积极应对的。

(1)检验检疫的特点决定了其在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中的处境

检验检疫主要职能就是防止人类传染病、动植物病虫害跨境传播,防止不安全不合格产品进出口。

与海关设立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以调整“关境”不同,检验检疫在履行检疫职能过程中的“国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法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相应调整。与此相应的,检验检疫环节必须在销售和使用之前完成,其时间特性也决定了无法为便利国内消费者作出相应让步。

为了应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卡在国检”的传言,国内多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台了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从监管模式上进行改革,谋求突破。例如江苏检验检疫局出台的《江苏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了“企业全备案、商品全申报、质量全追溯”的监管制度,实施“集中申报、集中查验、信用评价、分类监管、快速核放、质量追溯”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模式,以信用管理和风险管理为核心,便利跨境电子商务,此种方式值得借鉴。

(2)强化检疫、减少检验

除了进口废物原料等特殊商品之外,尊重贸易双方意愿,增强货物检疫减少商品检验是检验检疫职能调整的大趋势,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也应以检疫监管为主。

针对B2B方式的跨境电子商务,可以参照现行一般贸易进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针对B2B2C方式的跨进电子商务可以实施分类管理,进行符合性验证、集中查验和监督抽查,必要的时候可“一次申报、预先检验、分批核销”。

但实际上,目前B2B2C跨境电子商务,例如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仍以婴幼儿用品和厨卫用品为主,商品种类少,顾客选择面小,受众群体窄;跨境购物和海淘的客户以B2C方式占绝大部分。因此对B2C方式的监管成了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重点。

B2C方式的跨境商品主要通过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入境,鉴于其批次大品种杂的特点,传统监管方式已不适用。目前宁波局机场办对B2C方式以进境检疫为主,在收货人承诺合理自用的基础上,对商品信息及个人合理自用数量进行抽查验核,检疫合格后,免于检验,直接放行。在检疫过程中,已发现奇雅子、肉酱等多起禁止邮寄进境物,检疫成果显著,同时也未影响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快捷性。

(3)责任下放、检疫前置

B2C的个人直邮业务,因为群体数量巨大,虽然检验检疫机构积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仍难以覆盖到全部的国内消费者;同时也有一些国内消费者明知相关规定,仍抱着侥幸心理,瞒报或虚报进境商品的品名,企图逃脱检验检疫监管,闯关入境。这些都给新时期的检验检疫带来了极大冲击。

针对此类B2C业务,由于报检批次庞大,检验检疫机构难以批批查验,只能做到抽样查验,不但牵扯极大人力物力,检出效果也不甚理想,截获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因此,建议对承揽B2C业务的快递运营企业进行资格监管,将检疫环节前置在快递企业收货阶段,从源头上杜绝禁止进境物流向国内。此举将检疫的履职下放到快递企业,但并不放松口岸一线的B2C业务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口岸一线查验,辅以对B2C快递企业的管理,达到真正守卫国门安全的目的。诚然,B2C快递运营企业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并非检验检疫机构,但是检验检疫作为B2C业务的监管机构之一,对B2C快递运营企业应有一定的管理权限,通过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将检疫职能前置到快递企业收货阶段是可行的,这样既能缩小政策宣传面,保证宣传效果,又能起到切实的检疫防控效果。此外,检验检疫机构还能通过一线查验的截获情况,对B2C快递运营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其检疫前置的落实情况,加大或者减小抽样查验的比例。

总之,面对跨境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的新局势,检验检疫的改革和调整十分迫切。目前跨境电子商务的检验检疫监管缺少国家性的法规文件支持,各地出台的都是地方性的管理办法,做法不一导致监管局面混乱,如何制定新的监管模式,满足风险防控的要求,同时又保障或最大限度的不影响跨境电子商务的便利,是摆在检验检疫人面前的重大课题。目前各地出台的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办法中有许多可取的优秀监管思路和管理方法,相信通过全国检验检疫队伍集思广益,一定可以顺利应对跨境电子商务带来的监管挑战,迎接检验检疫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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