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的类别及承保条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信用保证保险承保条件”。
姓名:边雪梅
学号:20080410040120
班级:08国经(1)班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一年的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或信贷的信用期限在1年至10年的出口信用保险。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一般情况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
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承保风险:
---商业风险——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
---政治风险——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布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买方支付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又包括一下几种:
(1)综合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信用证和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合同规定出口货物后,或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直接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
适用范围:货物、技术或服务从中国出口或转口;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等;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亦可扩展至360天;有明确、规范的出口贸易合同。
(2)统保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合同规定出口货物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应收账款经济损失。
适用范围:货物、技术或服务从中国出口或转口;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等;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亦可扩展至360天;有明确、规范的出口贸易合同。(3)信用证保险:承保出口企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时面临的收汇风险。付款期限在360天以内。在此保险项下,出口企业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后,由于商业风险、政治风险的发生,不能如期收到付款的损失由中国信保补偿。
适用范围:货物从中国出口;支付方式为: 不可撤消的跟单信用证(L/C);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亦可扩展到360天;有明确的出口贸易合同。
(4)特定买方保险:专为中国出口企业而设。它承保企业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买方以各种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时面临的收汇风险,其中,付款期限180天以内(可扩展至360天)。
适用范围:货物从中国出口;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亦可扩展到360天;有明确的出口贸易合同。
(5)买方违约保险:专为中国出口企业而设。它承保出口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口因发生买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其中,最长分期付款间隔不超过360天。它不仅适用于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而且适用于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适用范围:货物或服务从中国出口;出口产品属于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或带有机电设备出口的对外劳务合作。产品价值中的中国成份不低于70%,船舶不低于50%;合同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其中预付定金不低于15%;支付方式为:按工程或服务进度分期付款,最长付款间隔不超过1年;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亦可扩展到360天;有明确的出口贸易合同,合同执行期不超过3年
(6)特定合同保险:专为支持中国出口企业而设。它承保企业某一特定出口合同的收汇风险,适用于较大金额(2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及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其中,以各种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付款期限在180天以内(可扩展至360天)。
适用范围:货物从中国出口;出口产品属于机电产品或成套设备;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合同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亦可扩展到360天;有明确的出口贸易合同
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以下风险: 1)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2)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包括:
(1)买方信贷保险:是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ECA)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在买方信贷保险中,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或贷款银行。(2)卖方信贷保险:是在卖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ECA)向出口方提供的用于保障出口商收汇风险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引起的出口商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收的延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主要适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务合同项下的中长期应收款。从实际操作来说,无论出口商是否已投保过卖方信贷保险,原则上只要出口商在商务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且其债权体现于一套可转让的中长期应收款凭证,就可以投保再融资保险。被保险人包括提供融资便利的本国金融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
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条件:
(1)“每十二个月最高赔偿额”:一般可按被保险人预计当年投保出口总额的1/3至1/2掌握。此项额度封顶不封底,1/2作为这一额度的上限,但1/3不作为下限。
(2)“被保险人自行掌握每一买方的信用限额”:此限额只能控制在5000美元之内,不能超过此额度,凡以往超过此额度者都要按新规定予以更正(除总公司1994年特许者外)。信用证方式下一、二类国家的被保险人自行掌握每一买方的信用限额在10万美元之内,三、四类国家在5万美元之内。
(3)赔偿比例: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项下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为80%,保单责任范围内的其他原因致损的赔偿比例为90%。
对于规模较小且管理素质较差的投保单位,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可视情况低于80%,破产和拖欠货物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可低于90%;在保户的要求下,并经总公司同意,对政治风险项下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可提高到95%;
4、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受理条件:
(1)出口项目符合我国法律及政策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出口商品属于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或高新技术产品;
(3)中国产品或服务在合同金额中不少于70%(船舶不少于50%);
(4)出口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5)信用期限不少于一年,一般不超过10年;
(6)合同定金及交货前付款的金额合计不少于合同金额的15%,船舶不低于20%;
(7)出口企业具有相应的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
(8)买方资信可靠,有相应的财务实力;
(9)买方所在国政治经济形势稳定;
(10)买方应向卖方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付款担保;
(11)出口信贷融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