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按行业减免税规定_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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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按行业减免税规定(2)

来自:南京石城 时间:2005-8-6 9:15:41

四、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开办的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三)执行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为企业出具的安置随军家属及人员比例的证明;

8、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9、企业职工名册;

10、企业与安置的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

11、企业为安置的随军家属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企业安置的随军家属是否达到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企业是否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是否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每一位随军家属是否只享受过一次免税政策;减免税期间是否进行了年检;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额是否属实,有无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是否有提前实现收入、推迟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

五、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三)执行期限:自2003年5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安置转业干部所持有的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8、历年享受减免税情况一览表(包括年度、金额、减免类型等);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减免税享受年度是否在规定的期间内;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是否均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安置人员比例是否在60%以上;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额是否属实,有无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有否提前实现收入、推迟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

六、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2、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减免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

(三)执行期限:开业之日起3年内。

(四)报批期限:比照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办理。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贸企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认定证明;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10、企业与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

11、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企业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企业是否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是否为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七、校办企业

(一)减免税条件及内容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注:根据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上述政策已作调整,2004年1月1日起改按新规定执行。)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93号)。

(三)执行期限

上述“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包括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政策执行至2003年度止,自2004年1月1日起,予以取消。

上述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包括党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的政策执行至2003年度止,自2004年1月1日起该政策调整为“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按老政策的口径)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江苏省校办企业证书》副本(中小学校办企业报送);

8、与学校签署的有关投资、管理、收益分配章程、协议或合同文书;

9、减免税金上缴学校的凭据;

10、企业是否改制的相关证明。如已改制,需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方案及资本构成等相关材料;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

11、上年度未减免的所得税款入库凭证;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按老政策的口径)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是否是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党校是否是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是否是工厂、农场(是指从事工业、农业生产的企业,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等其他非从事工业、农业产品生产的校办企业)或培训班、进修班;是否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减免税金是否全额上缴学校;是否为改制企业,改制的有关情况;减免的流转税是否并入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额是否属实,有无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

八、新办第三产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对新办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外贸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4、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苏财工[1994]55号、苏税二[1994]023号转发)。

(三)执行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特种行业的经营许可证;

8、经营多业的各收入分类明细表;

9、企业开业不足半年、选择从下一年度起执行减免税政策的企业,需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盈利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缴款书复印件)以及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当年度缴税、减免税期限推迟至下一年度起计算的书面申请;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新办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新办”条件,是否属于变更或改制企业;新办三产企业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的行业要求;从事咨询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等业务是否有资格证书;下半年开业、申请从下一年度开始减免的,重点核实第一张发票开出时间(从2003年11月起,开业之日统一改为营业执照上的设立日期),上年度的应缴税款有无入库或亏损有无弥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登记日期是否属实;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额是否属实,有无提前实现收入、推迟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

九、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对苏州工业园区内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第1、2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苏财工[1994]55号、苏税二[1994]023号转发);第3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4号)。

(三)执行期限:上述减免政策第1、2条自1994年1月1日起;第3条自2002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是否都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我省目前符合条件的开发区有: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宜兴环保工业园区、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企业注册地在区内,而实际生产经营地在区外,则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若企业注册地在区内,实际生产经营地一部分在区内,另一部分在区外,如果其在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单独设立帐簿、实行独立核算,则其在区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以享受区内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在区外的生产经营所得,不得享受区内相关优惠政策。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额是否属实,是否有提前实现收入,推迟列支成本的情况。

十、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三)执行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经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

8、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核算情况;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是否高校或科研院所(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技术性服务收入的真实性;免税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与支出是否与应税收支分别核算。

十一、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服务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三)执行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经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

8、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核算情况;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技术性服务收入的真实性;免税的技术转让收入与支出是否与应税收支分别核算。

十二、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1、对我国境内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4、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度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

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

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

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6、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

润,直接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

业所得税税款。

7、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

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减免依据

第1~3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4、6、7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2]70号);第5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

(三)执行期限:上述减免政策第1~3条:自2000年7月1日起;第4条:从2002年度开始;第5条:自2003年度开始;第6、7条:自2002年起至2010年止。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省信息产业厅或其他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集成电路设计或生产企业证书(名单)及当年度年审报告;

8、历年减免税一览表(须经税务机关确认盖章);

9、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应附报相关文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否取得省信息产业厅或其他有权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是否通过当年度的年审(未通过年审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是否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此前成立的软件企业不得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获利年度的认定是否准确;减免税年度自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额是否属实,是否有提前实现收入,推迟列支成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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