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保税区就业手续的程序说明[定稿]_外国人在华就业的流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0:48: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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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盐田港

保税区就业手续的程序说明

根据国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凡因特殊需要被聘派来深圳工作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均纳入劳动管理范畴。各用人单位和来盐田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工作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就业申报审批手续,领取就业证。对未经批准,私自聘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保税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非法在保税区就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市劳动、公安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为方便各用人单位办理手续,现将有关程序说明如下:

一、就业证申领

1、用人单位应在来保税区工作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入境十五日内,到保税区管理局办理就业申报手续。

2、用人单位根据申报对象,填写相应表格:《外国人在深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在深就业申请表》或《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申请表》及《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登记本(A、B)》(登记本仅限开户单位填写)。有关表格可到保税区管理局综合协调处购买。

要求:(1)字迹清楚、据实填报;(2)在各表格、登记本的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3、提供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及其复印件一份。(2)用人单位与在深工作的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书及其复印件一份。

劳动合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条款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3)根据中报对象提供相应证件资料,外国人: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及其复印件各一份;台港澳人员: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有效签证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4)申办对象近期的免冠半身相片2张(要求相片规格为二寸,一张贴于《外国人在深就业申请表》或《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一张交保税区管理局办理就业证)。

要求:(1)复印件必须字迹清楚,全面;(2)复印纸规格为16开。

4、用人单位按上述要求呈报资料,并于规定办结时限到保税区管理局综合协调处(或电话5554047)查询结果。

就业证申领办结时限:自保税区管理局受理申请之日起,外国人就业证办结时限为7个工作日,台港元澳人员就业证办结时限为13个工作日。

5、经批准同意就业申请的用人单位,须按粤价[1997]20号文规定和粤行费字808013号许可证标准,按签证期限一次性缴纳调配费,领取就业证。具体收费标准:外国人每人每月150元人民币,台港澳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人民币。

6、用人单位在办毕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手续后,应持就业证及时到公安部门(或台办)办理居留(或居住)、签证手续。

二、就业证延期

1、用人单位如因工作台需要继续聘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保税区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

2、根据申请对象填写相应表格:《外国人在深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在深就业延期申请表》或《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延期申请表》。

要求:(1)字迹清楚、据实填报;(2)在各表格、登记本的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3、提供下列资料:

(1)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及其复印件一份。(2)用人单位与在深工作台的外国人戒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书及其复印件一份。

(3)根据申报对象提供相应证件资料,外国人: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4)《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登记本(B)》及需办理延期手续人员的就业证。

要求:(1)复印件必须字迹清楚,全面;(2)复印纸规格为16开。

4、就业证延期办结时限:自劳动部门受理之日起,办理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延期手续均为2 个工作日。

5、经批准同意延长就业申请的用人单位,需按延期签证期限一次性缴纳调配费(标准同上),领取就业证。

6、用人单位在办毕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延期手续后,应持就业证及时前往公安部门(或台办)办理居留证(或居住证)、签证延期手续。

三、就业证变更与终止

1、变更。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保税区就业单位必须与就业证注明的工作单位一致。如该就业人员在保税区内变更工作单位,需在原用人单位办理其就业证缴销手续后,由新的用人单位按本说明“就业证申领”程序重新办理就业手续;如该就业人员离开保税区,用人单位须收回其就业证,并携《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登记本(B)》用时到劳动部门办理缴销手续。

2、终止。因劳动合同期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故解聘而终止在保税区就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收回就业证,并携《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登记本(B)》到劳动部门办理就业 证缴销手续。

四、就业证遗失与损坏

如因管理不慎造成遗失或损坏,用人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并根据不同情况办理相应手续。

1、遗失。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遗失,须在《深圳劳动时报》或《深圳特区报》刊登遗失声明,用人单位凭书面报告、遗失声明并携《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登记本(B)》到保税区管理局综合协调处为其申请就业证补发。

2、损坏。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损坏,用人单位应凭书面报告、被损坏的就业证,并携《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登记本(B)》到保税区管理局为其申请就业证换发。

3、用人单位按要求提供资料,并于三个工作日后到保税区管理综合协调处(或电话)查询结果。

五、华侨在深就业手续的办理

根据深府办[1998]955号和深府[1992]542号文件精神,凡在深圳工作的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办理相关劳动用工手续,具体程序参照申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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