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费加次费征收管理办法_攀枝花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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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攀枝花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费加次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2004 12 28 53布。

市长:赵爱明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攀枝花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费加次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费公路管理工作,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攀枝花市收费还贷公路实行统收统支统贷统还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复函》(川办函〔〕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2004 116)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

(一)在攀枝花市登记办理牌照的所有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市籍车辆);

(二)在攀枝花市行驶的所有外地牌照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外籍车辆)。

第三条 车辆通行费年费加次费征收管理工作由攀枝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攀枝花市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交通局共同做好车辆通行费年费加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年费是指市籍车辆每年包缴的攀枝花市年费加次费项目的路桥通行费。本办法所称次费是指外籍车辆每天包缴的攀枝花市年费加次费项目的路桥通行费。次费有效时间从车辆驶入攀枝花市收费站缴费凭证上盖章或打印的时间开始计至24小时。

第五条 纳入我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费加次费的项目为:

(一)二滩右干线(雅江桥—三滩大桥);

(二)金歇路渡仁西线(渡口桥南—路歇桥);

(三)金歇路渡金线(渡口桥南—金江火车站);

(四)炳草岗大桥及弄清公路(含凉风坳隧道)。

本办法实施后,在市区范围内由政府贷款投资新建、改建的路桥项目不再征收路桥通行费。但省道线、省道线、214 310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路桥或依法受让政府收费权的路桥除外。

第二章 征收标准、期限

第六条 收费标准: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四川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调整征收标准,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类型

标准

范围

一类客

货车

二类客

货车

三类客

货车

四类客

货车

五类

货车

摩托车

东区、西区、仁和区车辆年

费(元/年)

600 1200 1800 2400 3000 130

米易县、盐边县车辆年费(元/年)

360 720 1080 1440 1800 78

外籍车辆次费(元/天)10 20 30 40 50 5

第七条 车辆分类:

一类客货车: 座(含座)以下轿车、吉普车、面包车、8 8

旅行车,吨(含吨)以下小货车。1 1

二类客货车: 座至座(含座)客车,卧(含9 30 30 20 20

卧)以下卧铺车; 吨以上至吨(含吨)货车。1 3 3

三类客货车: 座至座(含座)客车,卧至卧31 50 50 21 30

(含卧)卧铺车,吨以上至吨(含吨)货车,国际标准30 3 5 5

集装箱车。

四类客货车: 座(含座)以上客车,卧(含卧)51 51 31 31

以上卧铺车,吨以上至吨(含吨)货车。5 15 15

五类货车: 吨以上至吨(含吨)货车。15 25 25

拖拉机按核定吨位收费。

吨以上重车须按重车通行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通行2

5费按一类客货车标准乘以重车实际吨位征收。

以上所有车辆的吨(座)位计算均不分空、重车。

第八条 下列车辆免征路桥通行费:

(一)军队车辆;

(二)武警部队车辆;

(三)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四)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五)经四川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免收通行费的车辆。

第九条 收费期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攀枝花市收费还贷公路实行统收统支统贷统还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复函》(川办函〔〕号)批准收费期限为年。2004 116 24在收费期限内,若贷款偿付完毕即停止收费。

第三章 征收方式

第十条 年费采用委托银行代收,或市交通局设立窗口征收,委托银行名称和征收窗口设立地点应向社会公布。天费由市交通局设站收取。从西攀、攀昆高速公路上进出我市的外籍车辆天费,由市交通局委托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

第十一条 年费的征收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市籍车辆应当在此期间内交纳其当年年费费用。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前,根据每年剩余时间按本办法第六条收费标准缴纳当年剩余时间的年费。下一年度年费缴纳时间仍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年审、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外地车迁入等手续,市交通稽征、运管部门在办理养路费缴纳与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相关手续时,必须核实年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纳路桥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外籍车辆进入攀枝花市时,必须在收费站交纳当天或在攀期间的次费。外籍车辆驶出攀枝花市时,必须向收费站出示在攀期间交纳的次费收据,如出示的次费收据时间

不是当天的,则以出示的次费收据时间补足至当天的次费,若没有次费收据,则补足当月日至当天的次费。外籍车辆进入攀枝花市在市内超过个月的,应当主动到收费窗口交纳当月的1次费,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验。长期驻攀的外籍车辆凭相关证明可以按本办法第六条收费标准交纳年费。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还贷性公路收费属于政府定价,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年审制、公示制,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市交通局应严格执行《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车辆通行费必须存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年费标识由攀枝花市交通局统一管理和发放。

第十七条 摩托车的年费标识应当随车携带,其他机动车辆的年费标识应当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车主应对年费收据和年费标识予以妥善保管。年费标识遗失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损毁,车主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和出具有关证明,并持《机动车行驶证》和路桥通行年费的缴纳凭证到市交通局办证窗口补领路桥通行年费标识。次费收据遗失不补,其损失由车主自行负担。

第十九条 禁止转借、冒用、涂改路桥通行费标识和通行费收据;禁止使用伪造的通行费标识及通行费收据。

第二十条 市交通局应当对出入我市的车辆缴纳路桥通行费的情况进行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统一的行政执法标志,规范执法。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局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及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不开具收费票据,或者开具未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拖欠、逃缴路桥通行费,或者伪造、涂改、冒用、转借路桥通行费标识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损坏收费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为拒交、逃交、少交纳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管理秩序行为的,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假冒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和抢险救灾车辆逃交车辆通行费的,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攀枝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5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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