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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项 目 名 称设定依据备 注 1印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审批 《关于准印厂发票印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地税稽[1995]15号)已
实行全国定点厂供应
2发票专用章刻印厂的审批《关于刻制启用新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征[1997]39
号)
3代管货运发票的审批《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稽
[1995]62号)
4纳入全国试点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关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
机构免征营业税的补充通知》(闽地税政一[2001]25号)
5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根据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一[2001]26号)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税的审批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9号)7医疗卫生机构减免营业税的审批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2]4
号)
8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的审批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13号)9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每人全年工资税前列支的审批《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
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