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完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部分条款的通知_国家电网公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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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安监〔2005〕846号

关于修订完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

事故调查规程》部分条款的通知

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国网运行有限公司,国网建设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已于2005年4月1日起在公司系统内执行。根据执行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近日公司对规程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解释,现印发。各单位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条款补充、修改、解释如下:

原2.1.1.1条释义改为:【释义】职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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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等工作,包括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调查核实确系本人疾病造成的伤亡,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职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

2)在工作时间,生产场所。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

原2.1.1.2条增加释义:【释义】本企业虽与外企业签订安全协议或合同,对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人员,仍执行本规定。

增加3.1.1条:发生重大及以上电网事故,各级调度部门按调度管理关系要立即逐级上报,并同时告安全监察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必须报到国家电网公司。

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电力生产企业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报告。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必须报到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电力公司向区域电网公司报告。

原3.1.1条改为3.1.2条,内容不变。

原3.1.2条改为3.1.3条并修改为:电力生产企业发生电网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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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按资产关系及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报告。

其中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及下列一般事故,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在16h内以书面材料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向区域电网公司报告。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6h内向国家电网公司和区域电网公司报告的一般事故为:

1)220kV变电站全所停电或3座及以上110kV变电站全所停电; 2)500kV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

3)电网事故减供负荷达100MW及以上;

4)直属发电厂发生全厂停电;

5)670t/h及以上锅炉炉膛爆炸;

6)2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并需要直轴处理;

7)恶性误操作事故及误调度事故;

8)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倒杆塔事故;

9)对重要用户停电(热)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原3.1.3条改为3.1.4条,内容不变。

原3.2.1.1条改为:特大人身事故

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国家电网公司也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公司领导主持,安监、生产(基建、农电)、监察、人资、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释义】内容不变。

原3.2.1.2条改为:重大人身事故

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同时,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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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公司也应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领导主持,安监、生产(基建、农电)、监察、劳资(社保)、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释义】内容不变。

原3.2.1.3条改为: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同时,事故单位也应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主持,安监、生产(基建、农电)、劳资(社保)、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产(基建、农电)、劳资(社保)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轻伤事故由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生产(基建、农电)、劳资(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原3.2.3.1条改为:特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国家电网公司或其授权部门也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领导主持,安监、生产(基建、农电)、监察、调度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国家电网公司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由国家电网公司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等部门人员组成;涉及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发电和地方电网企业,应邀请其他们(含其上级管理部门)参加。

原4.1.1条改为: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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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及以上电网事故和220kV变电站全所停电或3座及以上110kV变电站全所停电事故,填写《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表8);

3)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和下列一般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表9):

(1)恶性误操作;

(2)直属发电厂发生全厂停电;

(3)670t/h及以上锅炉炉膛爆炸;

(4)200MW及以上机组大轴弯曲,并需要直轴处理。

4)其他由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及影响程度指定填写的。

原5.1.1条增加释义:【释义】系统内的两个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人员伤亡,考核主要责任单位;若两个企业对人员伤亡负同等责任,两个企业均受考核。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系统外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造成的本企业人员伤亡,按考核量的二分之一考核本企业。

下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电力事故 调查 规程 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05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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