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信访事项处理程序1_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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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信访问题,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系统各单位。第三条

在集团公司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管理公司信访工作。公司系统各单位要明确信访归口管理部门、人员和责任,建立信访接待制度。

第四条 切实重视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不得“拦卡堵截”群众正常上访,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倾听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五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受理:

(一)对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上级单位和本单位有关

— 3 — 规定、企业管理规章制度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三)对本单位具体管理行为不服的申诉。

(四)对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法、正当要求的申请。

(五)应由本单位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六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范围的信访事项。

(二)对于已经或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

(三)有权处理的单位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第七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一)经过复核程序(三级终结)处理的。

(二)信访人不服有权处理单位的办理意见,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的。

信访人通过信函形式反映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期限的认定应当参照邮件到达之日的邮戳和接收登记邮件的日期为收到日期。

第八条 信访事项具备回复条件的,应当按照信访程序逐级出具答复、复查、复核意见;信访事项受理单位已经出具— 4 —

回复意见信访人仍重复来信来访的,受理单位不再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第九条 信访工作部门收到来信或接待来访后应当进行登记,能够当即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当即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上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姓名、住址不清,可不予书面通知。

第十条 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对涉密信访事项或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应当保密。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施行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即对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信访事项发生单位或直接办理单位办理信访事项,信访人不服办理意见时由上一级单位复查,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时由再上一级单位复核。信访事项经复核程序后,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后,信访人仍以信访形式提出相同诉求的,办理、复查、复核单位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对

— 5 — 于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复查或复核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 办理群众来信时,应当登记来信人的姓名、单位、联络方式、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并记录处理意见。

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当要求来访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认真审阅相关信访材料,做好接访谈话记录;对于一般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部门自行办理;对于涉及部门职责的信访事项,交由相关业务部门办理,信访工作部门协调;对于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部门协调有关业务部门联合接谈或会商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单位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一)本单位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应当由上级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及时报送上级单位。

(三)应当由下级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及时向下级单位交办,下级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四)应当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及时转送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确定受理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转办。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传真、电— 6 —

子邮件、走访和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完善各项登记手续,及时予以办理或转交有关单位、部门办理。

(二)呈批、立案。对上级单位或本单位负责人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应立案处理;对信访人提出的重要信访事项,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阅批的,应及时呈批,并根据阅批意见转办或立案交有关单位、部门办理;信访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立案交办的,应立案处理或或交有关单位、部门办理。

(三)催办、督办。对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催办和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可派人到当地协调、处理。

(四)上报。对上级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上报;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

(五)答复。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直接办理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六)复查。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向直接办理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提出复查请求。

(七)复核。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向复查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提出复核请求。

(八)结案、归档。信访事项经复核后,信访工作部门

— 7 — 应当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程序由集团公司办公厅会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0日印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信访处理程序(试行)》(中国华电总„2003‟6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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