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试行办法_员工奖惩实施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0:43: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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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奖 惩 试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公司现代化管理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规范企业行为和员工行为,充分调动员工奋发向上、勤奋工作的积极性,激发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荣辱感,倡导全体人员务必树正风、立正气、做正人、办正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合作项目的实际,特制定《员工奖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奖惩办法》)。

第二条《奖惩办法》是本公司的基本规章,是全体员工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每个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认真履行,不得违反。若有违反,将根据本《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条《奖惩办法》坚持以奖为主、以惩为辅的基本原则,凡出现维护项目利益、创造项目效益有贡献和见义勇为、克己奉公的先进行为,将按本《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奖惩办法》分总则、奖励、惩罚、奖励执行程序、惩罚执行程序和附则六个章节、共七十条、二百二十六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本《奖惩办法》经过员工充分讨论修正后,经总经理办会会议研究批准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所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望及时反映,及时研究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二章 奖 第一节 奖励种类和奖励方式 第五条 奖励种类:(一)通报表扬;(二)嘉奖;(三)特别嘉奖;(四)记功;(五)记大功;(六)晋级;(七)升职;

(八)授予先进员工、优秀经理、最佳员工、先进管理者、杰出管理者等荣誉称号;(九)杰出贡献奖;(十)董事长特别嘉奖。

第六条 奖励方式:

励(一)现金奖励;(二)物质奖励;(三)精神鼓励;

(四)发给荣誉证书、奖状、奖牌;

(五)公司行文通报表彰;(六)召开庆功大会给予表彰。

第七条 奖励金额:

(一)通报表扬奖100-200元;(二)嘉奖奖300-500元:

(三)特别嘉奖奖800元—1000元:(四)记功奖1000元—2000元;(五)记大功奖2000元-5000元;(六)先进员工奖1000元-2000元;(七)最佳员工奖2000元-3000元;(八)优秀经理奖3000元-5000元;

(九)先进管理者奖5000元—10000元;(十)杰出管理者奖1万元—2万元;(十一)杰出贡献者奖2万元—5万元;(十二)董事长特别嘉奖奖5000元—1万元。

(十三)股东会额外实施奖励有功人员的金额,可限制在合作项目利润总额的3%以内。

第二节 奖励条件界定

第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

(一)突击性工作完成较好的;

(二)上级临时指令性任务完成较好的;(三)阶段性工作表现优良的;(四)维护项目利益行为较好的;(五)见义勇为受到肯定的;(六)拾金不昧受到称赞的;(七)为集体争得荣誉的;(八)为项目节省有业绩的;(九)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十)遵章守纪有事迹的;

(十一)大公无私、助人为乐有事迹的;(十二)忘我工作有事迹的;(十三)为人表率有事迹的;

(十四)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有成效的。

第九条 凡出现第八条所列行为突出的和特别出色的,可分别给予嘉奖或特别嘉奖。

第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功:

(一)对突击性、指令性、阶段性工作完成出色,并且效果或收效特别明显的;

(二)维护项目利益有果敢行为和自我牺牲精神表现的;(三)见义勇为行为被社会认可,并受到公众颂扬的;(四)拾金不昧行为影响重大的;(五)为集体争得荣誉影响面较大的;(六)发挥自身能力为项目创造效益重大的;

(七)技术革新、投资节省与合理化建议方案被采纳效果和效益特别明显的;

(八)为项目特殊业务工作协调攻关收效特别重大的;

(九)有其它突出事迹和贡献特别重大需要记功表彰的;(十)年内受到三次嘉奖的。

第十一条 凡出现第十条所列行为事迹特别突出、效果贡献大的,可分别给予记大功、晋级,升职、杰出贡献奖和董事长特别嘉奖。

第十二条 先进员工、最佳员工、优秀经理评选授予条件:(一)年内未受到警告(包括警告)以上处分的;(二)年内受到五次通报表扬、三次嘉奖、两次记功表彰的;

(三)为人表率、工作勤奋、大公无私、工作表现和思想品质皆优被员工公认的;

(四)为项目尽心尽职工作业绩突出被公认的。

第十三条 先进管理者和杰出管理者评选授予条件:(一)为人表率、尽职工作,所在单位管理有序、成效突出的;(二)自身素质较好,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较强、工作成效突出的;

(三)所管理的范围经济效益和工作业绩特别突出。

第三节 集体表彰条件界定

第十四条 集体奖励设通报表扬、嘉奖、记功三个种类。奖励条件主要是:

(一)符合本《奖惩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整体行为,给予通报表扬;

(二)符合本《奖惩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整体行为和事迹较突出的,给子集体嘉奖;

(三)符合本《奖惩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整体行为,给予集体记功。

第十五条 集体表彰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班组两个种类。评选条件主要是:

(一)被表彰单位年内未受到集体通报批评的;(二)被表彰单位员工年内未出现记过以上(包括记过)处分的员工;

(三)团队精神强、工作作风过硬、完成任务出色;(四)经济效益和工作业绩突出。

第十六条 根据被表彰单位员工人数界定集体奖励金额:(一)通报表扬奖励金额人均不超过100元;(二)嘉奖奖励金额人均不超过200元;(三)记功奖励金额人均不超过300元;(四)先进集体奖励金额人均不超过300元;(五)先进班组奖励金额人均不超过300元。

第三章 惩 罚

第一节 惩罚种类和惩罚方式

第十七条 惩罚种类:(一)违纪罚单;(二)通报批评;(三)警告;

(四)严重警告;(五)记过;(六)记大过;(七)降职;(八)降薪;(九)撤职;(十)开除留用;(十一)除名;

(十二)赔偿经济损失或承担经济责任。第十八条 惩罚方式:(一)单纯的经济处罚;(二)单纯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和经济的双重处罚;

(四)轻微的违章违纪用以罚单形式处罚;(五)公司行文通报处罚决定。第十九条 惩罚金额:

(一)一般违纪处罚20元-50元;(二)通报批评处罚50元-200元;(三)警告处分处罚100元-200元;(四)严重警告处分处罚300元-500元;(五)记过处分处罚500元—1000元;(六)记大过处分处罚1000元-2000元;

(七)带经济处罚的降职处分处罚500元-1000元;(八)降薪处分处罚一个档次至三个档次;

(九)带经济处罚的撤职处分处罚500元—1000元;(十)开除留用处分处罚一个月的月薪;

(十一)带经济处罚的除名处分处罚1000元-2000元;(十二)属于过失性质的经济赔偿根据损失的大小核定,可责令赔偿实际损失金额的5%—20%;

(十三)属于工作责任性质的经济责任追究承担实际经济损失金额的5%—30%;(十四)属于故意或品质不端性质的经济责任赔偿实际金额的50%—100%或加倍赔偿。

第二节 惩罚事实界定

第二十条 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给子罚单处罚:(一)不按规定佩戴工牌或不按要求着装的;(二)上班迟到或早退的;(三)值班脱岗的;

(四)上班带小孩或带宠物的;(五)上班发生口角而影响工作秩序的;(六)上班编织衣物的;

(七)上班玩电脑上网聊天或利用电脑游戏娱乐的;(八)上班打瞌睡的;

(九)下班不关电脑、电灯、空调、热水器电源及水闸的;(十)下班不关锁应关锁办公房门的;

(十一)在工作环境乱扔脏物、杂物及烟头的;(十二)在禁烟环境内吸烟的;

(十三)脏、乱、差影响工作环境卫生的;

(十四)在工作环境使用粗野或不文明语言伤害他人的;(十五)高声喧闹影响工作秩序的;(十六)旷工行为构不上通报批评处罚的;(十七)损坏公物行为应照价赔偿的;(十八)酗酒过度影响上班工作的;(十九)不按操作规程要求违章作业的;

(二十)其它违章违纪行为构不上通报批评处理的。第二十一条 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一)出现本《奖惩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经处罚教育仍不改正和违纪影响较大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指派和顶撞上司性质不严重的;

(三)公开辱骂上司性质不严重的;(四)挑拨离间影响团结的;

(五)在办公或工作场所吵架影响工作秩序的;(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的;(七)散布对公司恶意攻击性言论的:(八)恶意言传有损公司声誉的;(九)工作时间打牌下棋娱乐的;(十)在办公或工作场所酗酒闹事的;(十一)有小偷小摸行为被发现的;(十二)有损人利己行为后果不严重的;(十三)故意损坏公物行为后果不严重的;(十四)虚报冒领行为被核实而性质不严重的;(十五)利用职权胁迫员工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有投诉而后果不严重的;

(十六)在公司内部发生打架斗殴行为后果不严重的;(十七)对外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后果不严重的:(十八)与公司发生业务竞争行为后果不严重的;(二九)贪污、挪用公款和索贿行为被查实而性质不严重的;

(二十)发现带倾向性和突出性问题需要通报批评教育改进的;

(二十一)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需要通报批评和责令禁止的;

(二十二)不履行工作职责而需要通报批评教育的;(二十三)由于过失行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需要处理的;(二十四)不按公司规定所发生的越权行为或违背管理程序的行为需要告诫的;

(二十五)采取不正当的语言和行为羞辱伤害员工的:(二十六)发生其它违章违纪违规行为而构不上警告处分的。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本《奖惩办法》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者,性质和后果较重的,可分别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 分。

第二十三条 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因过失行为造成工程项目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因工作责任造成工程项目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因故意行为造成工程项目遭受经济损失的:(四)因贪污、挪用公款性质较重被查实的;(五)在公司内部聚众闹事围攻或威胁上司的;(六)公开辱骂或出手殴打上司的;

(七)在公司内部打架斗殴有后果或影响极大的;(八)恶意攻击、恶意诽谤、损害公司声誉影响较大的;(九)泄露公司商业机密造成后果的:(十)发生盗窃行为后果和性质不严重的;

(十一)故意损坏和侵占工程项目财物造成后果的;(十二)虚报冒领、弄虚作假影响较大被查实的;(十三)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不正当的方式或语言协迫职工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有后果的;

(十四)与公司发生业务竞争行为查实后果较重的;(十五)以损害工程项目利益为前提接受贿赂性质较严重被查实的;

(十六)采取不正当理由和方式强行索贿被举报经查属实的;

(十七)虐待、打骂、羞辱员工的人身侵害性质和后果较重的;(十八)因违章、违纪、违规或违背管理程序性质严重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和损失的;

(十九)年内受到三次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十)因其它行为造成工程项目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应受到严肃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凡发生本《奖惩办法》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者,按违纪事实的情节、性质和后果的轻重,可分别给予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留用或除名处分:

(一)年内受到三次记过处分的;

(二)发生本《奖惩办法》二十三条行为之一者,违纪事实的情节、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的;

(三)发生思想道德品质行为情节恶劣、性质严重、职工群众反映强烈、不容留用的。

第二十六条 部门或单位处罚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三个种类。

第二十七条 凡是发生本《奖惩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的整体行为时,按规定给予部门或单位整体处罚。

第二十八条 单位集体处罚金额:(一)通报批评处罚金额人均不超过100元;(二)警告处分处罚金额人均不超过200元;(三)记过处分处罚金额人均不超过300元。

第四章 奖励执行程序

第一节 施奖权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所属员工所实施的各项奖励,原则上按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要求施奖。施奖时须重事迹,用以达到激励员工和教育员工的效果。不得乱开口子,滥发奖金,滥施奖励。

第三十条 董事长的施奖权限:

(—)对副总经理(包括副总经理)以下人员的通报表扬、嘉奖和特别嘉奖;

(二)对部门正职(包括正职)以下人员的记功和记大功奖励;

(三)对部门副职(包括部门副职)以下人员实施各项奖励;

(四)董事长在权力范围内所宣布的各项奖励,交由总经理执行,并由专管部门收集整理事迹材料。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的施奖权限:

(一)对部门正职(包括正职)以下人员实施通报表扬;(二)对部门副职(包括副职)以下人员实施嘉奖;(三)对员工实施特别嘉奖;

(四)对所属部门、单位、班组实施通报表扬;(五)总经理所宣布的各项奖励,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后执行,并由专管部门收集整理事迹材料。

第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施奖权限:

(—)对部门副职(包括副职)以下人员实施通报表扬;(二)对员工实施嘉奖;

(三)副总经理所宣布的各项奖励,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后执行,并由专管部门收集整理事迹材料。

第三十三条 须由股东会研究确定的奖励事项:(一)给予总经理的任何奖励;

(二)给予副总经理的记功(包括记功)以上的各项奖励;(三)给予部门正职(包括正职)以上人员的晋级、升职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须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奖励事项:(一)给予副总经理的通报表扬;

(二)给予部门正职(包括正职)以下人员的记功、记大功 奖励;

(三)给予部门副职(包括副职)以下人员的晋级和升职奖励;

(四)给予所属部门、单位、班组的各项奖励。第二节

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授予程序

第三十五条 授予先进员工、最佳员工、优秀经理、先进管理者、杰出管理者荣誉称号,在年终总结或项目终结时按人事管理权限提名报送材料或经所在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核定比例产生,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报股东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先进个人评选产生比例:

(一)评选表彰的先进员工名额的比例控制在员工总数的7%左右,不超过10%;

(二)评选表彰的优秀经理、先进管理者名额比例不超过员工总额的3%;(三)最佳员工和杰出管理者每年度各限额1名。

第三十七条 杰出贡献奖和董事长特别嘉奖每年各限额1名,由董事长提名。

第三十八条 先进集体产生程序:

(一)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班组名额的比例应掌握在单位和班组总额的20%左右,不超过30%;

(二)先进班组和先进集体应在单位和部门之间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三)先进集体和先进班组的表彰,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报股东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表彰和奖励兑现方式:

(一)通报表扬和嘉奖、特别嘉奖由公司以《情况通报》的方式行文表彰;

(二)记功、记大功、先进员工、优秀经理的表彰除公司行文通报外,另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

(三)最佳员工、先进管理者、杰出管理者的表彰,除公司行文通报外,另制发奖牌;

(四)晋级、升职、杰出贡献奖、董事长特别嘉奖的奖励,按公司行文通报的要求执行;

(五)实施的各种奖励和表彰,按行文通报表彰要求的范围进行公布和组织员工传达学习;

(六)通报明确的各项奖金,由公司财务部门当即或当月兑现。凡属年终总结评选表彰的各项先进,在召开年终总结表彰大会时兑现。

第二节 施奖复议程序

第四十条 凡由公司实施的各项奖励和表彰的各项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施奖后不服众而反映强烈,或员工举报表彰与事实不符的,公司应派员调查核实。

第四十一条 经调查确属于弄虚作假,与表彰事迹不符的,公司应按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复议,作出撤销表彰决定,收回所奖给的现金、物质和奖状、荣誉证书、奖牌。若复核事实与表彰事迹无原则性出入,应于维持。

第四十二条 凡经复核确属于弄虚作假的错误表彰,应追究推荐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惩罚执行程序

第一节 惩罚执行权限

第四十三条 惩罚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是依照人事管理权限行使处罚权。但鉴于对人的处理须持慎重态度的指导思想,对执行程序和审批权限作特别界定。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的处罚权限:

(一)对副总经理(包括副总经理)以下人员的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权力;

(二)对部门副职(包括副职)以下人员的记过、记大过处分和撤职、降职、降薪处分的权力;

(三)对部门副职以下人员的开除留用、除名处分的权力;(四)董事长在权力范围宣布的部门正职以上人员的各项处分决定,交由总经理执行,由专管部门履行违纪事实的复核程序。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的处罚权限:

(一)对部门正职(包括部门正职)以下人员通报批评处罚的权力;

(二)对部门副职(包括副职)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权力;

(三)对部门副职以下(包括副职)人员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职、降薪、开除留用、除名的处罚权力;

(四)总经理所宣布的对部门副职以上人员的处罚决定,交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并由专管部门严格履行违纪事实的核实程序。

第四十六条 副总经理的处罚权限:

(一)对部门副职(包括副职)以下人员通报批评处罚的权力;

(二)对部门副职以下(不包括副职)人员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权力;

(三)副总经理所宣布的对主管以上人员的处罚决定,须交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后执行,并由专管部门严格履行违纪事实的调查核实程序。

第四十七条 部门负责人的处罚权限:

(一)对所属人员提出通报批评处理的建议,交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二)对所属人员实施一般违纪的罚单处罚。第四十八条 须交由股东会研究确定的处罚事项:(一)给予总经理的所有处罚;

(二)给予副总经理记过(包括记过)以上的各项处罚;(三)给予部门正职(包括正职)以上人员撤职、降职、降薪和开除留用、除名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决罚权限:(一)给予副总经理(含副总经理)以下人员严重警告处分(含严重警告)以下的各项处罚;

(二)给予部门正职(含部门正职)以下人员记过(包括记过)以下的各项处罚;

(三)给予部门副职(包括副职)以下人员的各项处罚。第五十条 劳动纪律专门部门和专管人员的处罚权限:(一)可对所有人员处以违章违纪罚单罚款;(二)所有罚单交分管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第二节 惩罚执行程序

第五十一条 给予员工警告处分以上的各项处分,由上一级主管人员提出或根据员工举报和投诉,由公司负责人派员调查核准违纪事实后,按规定程序批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 调查核准的违纪事实,由公司负责人指派人员找违纪当事人谈话核准事实和进行帮助,并令其违纪当事人写书面检查。公司应根据违纪当事人的检查和认识态度,作出加重或从轻处理的决定。第五十三条 公司按规定程序所做出的处罚决定,应以《情况通报》行文公布,公司所属部门应根据《通报》的要求组织传达。

第五十四条 涉及经济赔偿和罚款的处罚,由当事人主动到财务部门交纳或由财务部门在违纪当事人的月薪中扣除。为顾及违纪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对于赔偿和处罚金额较大的事项,允许违纪当事人作出违纪金额交纳计划。违纪金额交纳计划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按批准的交纳计划逐月扣付。违纪罚款和赔偿扣付计划,原则上不低于违纪当事人月薪的50%。赔偿和罚金,由财务部门承担催收责任。

第五十五条 涉及人事和工资变动的撤职、降职、降薪的惩罚,由人事主管部门及时履行手续,交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员工处罚的调查材料、当事人检查和处分决定,由人事部门归档备查。第三节 申诉复议及其它

第五十七条 实施对员工的处罚,应根据本《奖惩办法》的基本原则,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言传,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以达到教育员工、引以为戒的目的。若违纪当事人对公司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诉。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于违纪当事人的申诉,应重新派员复核调查。对与违纪事实不符的,应撤销原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处理,并行文公布。对于与违纪事实无原则性出入的,应予维持,由公司指派专人与其交涉。

第五十九条 违纪当事人对公司所作出的复核处理意见仍然不服时,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六十条 对于公司指派负责违纪事实调查的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若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原所提供的调查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调查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涉及对上班任职股东所作出的除名处理,应事先免除其任职,依法保留股额股份关系,或清算股东权益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 涉及与公司确立合作关系的当事人的除名处理,在明确当事人应获得的合作权益、解除合作关系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 若因过失行为、故意行为和违纪金额达大而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办理。

第六十四条 为分清员工的功过是非,提倡以功抵过的办法。在同一年之内履行同等功过相抵的同时,三个通报表扬可抵一个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个嘉奖可抵一个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两个记功可持平撤职、降职、降薪处分。但功与过,各作记载。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奖惩办法》经讨论汇总意见修改后,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批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奖惩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或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奖惩办法》若与公司其它规定有不相符的,以本《奖惩办法》明确的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奖惩办法》为试行办法,应在试行过程中不断充实完善。

第六十九条 本《奖惩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行政办公室。

第七十条 本《奖惩办法》自公司行文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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