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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复函
致:河南XX律师事务所XX、XX律师
河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XX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全权处理其与河南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宜,现就贵所于2012年2月6日向委托人寄发的律师函中提及的相关问题复函如下:
贵所发函称:由于委托人不配合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导致银行按揭贷款至今未能办理下来,并以此为由要求解除与委托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代理人认为:XX公司的要求不仅不符合客观事实而且银行按揭贷款未能办理成功的责任还应当由XX公司承担。
一、XX公司的要求没有事实依据。
委托人由于生活居住的需要于2011年3月6日与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供和履行了相关手续,而且委托人还在合同签订后第一时间向XX公司缴纳了首付款261771元,所以,委托人一直在积极配合XX公司履行相关手续。
XX公司认为委托人不接银行电话并且不配合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因为委托人从未接到过银行的电话,何来不配合之说。故,XX公司以此推断委托人不配合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二、签订合同当日,委托人就已向XX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XX告知了委托人不符合有关房屋限购政策的规定,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事实。XX口头向委托人承诺其可以代为办理相关证明(如:纳税
证明、缴纳社会统筹证明、流水证明等),但需要委托人支付600元的代理费。委托人于2011年10月支付给其600元并且先到农行后到中行进行申请。但是到目前为止,银行按揭贷款仍未办理成功,经了解,XX说原因在于公司未予提供上述证明的原件,同时承诺办理真实证件不再让委托人支付任何费用(有书面承诺为证),只需委托人予以配合即可。但是,如今公司却要求委托人另行支付4000元才予办理。因此,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并不是由于委托人不配合导致的,而是由于XX公司未能实现办理相关证明的口头承诺才导致银行按揭未能如期办理。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责任应当由XX公司承担。其他后续问题由双方共同协商,请贵所收到回函后能与我方联系,双方本着和平友好的态度解决此事。
特此回函!
河南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电话: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