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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称重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当事人认为超限检测称重数据不准确而发生争议的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超限检测称重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安装维护,通过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三条
在超限检测站开展治超工作,或者在收费站、服务区利用便携式称重仪开展流动治超工作,发生称重争议的,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复称1次;
(二)向当事人出示称重设备检验合格证书,并告知当事人称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投诉电话;
(三)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条
在收费站出口利用计重收费设备开展流动治超工作时,发生称重争议的,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向当事人出示计重收费设备检验合格证书,并告知当事人称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投诉电话;
(二)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到第三方称重机构复称,复称费用与当事人协商解决;
(三)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条
利用收费站出口计重收费设备或者主线不停车称重检测设备,开展超限车辆动态监管和后续处理工作,发生称重争议时,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向当事人出示出口收费站计重收费设备或者主线不停车称重检测设备检验合格证书,并告知当事人称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投诉电话;
(二)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利用主线不停车称重检测设备,开展超限车辆动态监管和后续处理工作,发生主线不停车称重检测设备数据与收费站出口计重收费设备数据不符争议的,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路政部门收取当事人提供的收费票据,并送收费部门核验票据真伪;
(二)票据经核验后,路政部门询问当事人争议情况和诉求,并做好笔录。
(三)路政部门调取主线不停车称重检测系统影像材料与收费站计重收费系统影像材料进行比对,确认争议车辆是否属实;
(四)如确认主线不停车称重检测数据与收费站出口计重数据不符,以收费站出口计重数据为准,依法撤销有关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