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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名词解释
1.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国家协调管理经济活动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经济组织。
4.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5.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的,将其全部资本划分成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发起设立:由公司发起人自己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9.募集设立:公司发起人只认购公司应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出资比例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合营企业或合资企业)。
1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的是,由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简称外国合作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合作者),依照中国的法律和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的企业。
12.破产法:指的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4.格式条款:指的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5.缔约过失条款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6.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