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北京市政府10号令)_北京市政府投诉热线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0:38: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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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10号令)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残疾人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系指持有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本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 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就业。

各部门、各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划、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指导。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待业期间基本生活费用;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部门、单位;

(四)扶持残残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上缴财政,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检查。

保障金的具体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一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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