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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人员工作注意事项
此规章自2012年6月12日起正式执行。
一、作息时间
1、上午7:30—10:30,下午13:00—16:30,中午10:30-13:00安排值班
2、中午10:30-13:00原则上在厂区休息,不得离开厂区。如果此时段要离开厂区,需获得业务主管批准,于下午上班前回到岗位,并向业务主管报到。
3、上班时间按《工作日表》执行。
3、员工按规定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应向主管请示。
二、请假
1、员工任何请假,至少提前1天向业务主管申请,并填写员工请假单,待主管审批同意后,才能请假。
2、无法提前请假的,需及时与主管取得联系,事后可凭医院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补办相关手续。
2、请假时间超过3天的,至少提前3天向公司提出请假申请。
三、处罚
1、迟到: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罚款10元;
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记旷工半天处理。
2、早退:早退超过15分钟以上,罚款10元;
早退超过30分钟以上,记旷工半天处理。
3、旷工:1)旷工半天罚25元,旷工一天罚50元。
2)无故缺勤一天,记旷工一天处理;
3)缺勤时未请假(包括病假、事假),也未与业务主管联系,事后也未有相关手续办理,记旷工,没缺勤一天,记旷工一天处理;
4)当月累计旷工超过3次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10次,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4、考勤记录表,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查到一次扣30元。
5、违反工作纪律,四、加班
加班以业务主管的安排为准,加班期间,需遵守所有工作规定。
五、其他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