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_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_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0:37: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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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与主合同相同。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九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保险期间届满;

五、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因上述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二、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三、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一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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